(一)社会经济发展对银行信用中介需求的扩大
二战后,随着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形式多样的经济往来导致了错综复杂、多方面、跨国界的多边信用关系。原先简单的以存贷款为内容的双边信用关系已无法满足多边信用关系发展的需要,银行根据市场的需要推出了大量以扩大信用中介范围为内容和特征的担保、承诺、承兑、信用证等中间业务。随着经济往来的高度复杂化,银行客户的融资意愿和需要日益多样化,他们对银行产品的设计和服务质量都有很高的要求,银行只有在传统业务之外延伸和发展中间业务,才能满足客户需要的金融服务。
(二)金融竞争的加剧
二战后大量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涌现、利率的大幅波动、金融证券化浪潮的发展以及金融监管环境的变化,强烈冲击着商业银行的传统信用业务,使商业银行的竞争环境日趋严峻,迫使商业银行寻求新的业务空间和选择新的竞争手段。 (三)为了规避资本管制,增加盈利来源 20世纪80年代开始,各国对银行的资本监管趋于严格。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对银行的目标资本充足率和各类表内资产项目的风险权数作出统一规定,使银行不能盲目追求资产规模的扩张;同时要求银行将表外项目换算为表内对应项目,以便进行风险加权。而中间业务对资本没有要求或要求较低,使银行在不增加资本金甚至减少资本金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扩大业务规模,增加收入。为了达到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要求,同时又不减少盈利,商业银行自然会转向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内并且资本要求较低的中间业务,以此规避监管。 (四)融资证券化和利率自由化趋势影响 20世纪70年代以来,融资出现了证券化和利率自由化趋势,银行资产来源减少,存贷利差缩小,银行资金运用又受到许多限制,商业银行经营面临更大的困难。由于中间业务具有表外性、服务性、低风险、高收益等特征,随着商品经营与信用并存的发展,为了适应变化后的经营环境,一些实力雄厚的大银行依靠自己客户多、人才多的优势,选择了大力发展表外业务的经营策略,从而使中间业务迅速扩张。随着资本市场日益证券化,投资的风险相应地由银行转到投资者身上。投资者为了减少或避免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必然要向银行提出咨询和担保需求,于是银行咨询、担保、代理发行和买卖证券等中间业务便得到发展。 (五)银行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要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结束了银行单纯依赖借贷利差获取利润的局面,多层次、多品种的中间业务拓宽了盈利来源渠道。在中间业务经营过程中,商业银行还可以扩大信息来源、增进对客户多方位的了解和认识,从而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认知和相关情况的掌握,更好地加强对客户监管。在发现风险时,商业银行还可以通过多种多样的中间业务对风险加以处理和化解。 (六)电脑技术和信息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商业银行有效开拓中间业务提供了保障 现在,在一国之内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自动化出纳、转账和信息处理系统,全球主要金融市场的业务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结算的概念和意义 结算是“货币结算”或“资金结算”的简称,是指商业银行通过提供结算工具,如本票、汇票、支票贷记凭证等,为交易双方之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完成货币收付、划账交割的业务。 结算业务是在商业银行存款负债业务的基础上产生的中间业务,顾客到银行存款除了资金安全的目的外,很大程度上是利用银行在转账结算、收付款项方面的便利。商业银行为了扩大业务,与企业建立广泛的联系,吸收更多的存款,尽量加强和完善结算业务,为客户提供优质、方便、迅速、安全的结算服务。商业银行通过支付、结算业务成为全社会的转账结算中心和货币出纳中心,这不仅能为银行带来安全、稳定的收益,同时也是集聚闲散资金、扩大银行信贷资金来源的重要手段。规范和发展商业银行结算业务,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提高资金运转效率;节约现金,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票据意识,增强信用观念,巩固经济合同制和经济核算;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中央银行实施宏观调控,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维护社会金融秩序稳定。 结算的原则和纪律 (一)结算原则是银行和客户在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正确处理结算关系、解决结算矛盾的基本依据。我国现行的银行支付结算原则是: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结算纪律是国家财经纪律的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结算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结算原则的具体化。 1.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四不准”的纪律: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3)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应遵守“十不准”的纪律: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2)不准无理由拒绝支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3)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帮助企业套取银行资金; (4)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5)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 (6)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款畅通; (7)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 (8)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 (9)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10)不准逃避向中国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结算工具 商业银行的结算工具是指其用于结算的各种票据和凭证,主要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及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执票人的票据。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结算中的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由银行签发的,商业汇票是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汇票按是否需要附具有关单据为标准,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不需附具任何单据的汇票为光票;必须附具与商务有关的单据,如提单、保险单等才能获得承兑、付款的汇票,为跟单汇票。 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为即期汇票;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为远期汇票。 (二)本票 本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按出票人不同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则是由银行以外的企业、公司、商号或者个人签发的本票。我国《票据法》仅规范了银行本票,实践中商家可以向银行购买银行本票用于贸易支付等需要。 根据本票付款期的不同,本票有即期本票和远期本票。即期本票为票据上不记载到期日,约定见票即付的本票;远期本票是约定在未来一定日期付款的本票。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可分为以下种类:1.依签发指令的不同,可分为对己支票、指付支票、受付支票等;2.依支票涉及的地域是否在一个国家之内可分为国内支票和国际支票;3.在国际上依支票对于付款有无特殊保障,可分为普通支票和特殊支票。其中特殊支票依其保障的方式又可分为保付支票和划线支票等。普通支票仅仅是出票人向银行发出的支付令,出票人是否在银行有足够支付的存款,银行能否承担付款,对于持票人来说,并无确实的保障。保付支票是指经付款银行在普通支票上记载“保付”字样,以保证承担绝对付款责任的支票。划线支票又称平行线支票,是指在支票正面划两道斜角平行线,表明付款银行将在支付方式上给予特殊限制只能转账的支票。划线支票的种类可分为普通划线支票和特别划线支票,普通划线支票是指在支票上划两道横线或在横线内记载“银行”或“公司”字样的支票,限制付款银行只能向自己的客户或者银行付款。特别划线支票是指除在支票上划两道横线外,还在两道横线中间指定“特定收款银行”的支票,限制付款银行只能向划线中所指定的银行付款,当付款银行即为所指定的银行时,则只能向自己的客户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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