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职务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界定。
(1)首先是它的具体职能,也就是职务本身。它始终应该是一个永久的、持续存在的职务,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需要的。例如,市场研究和运营经理这些职务就是如此,它们在可以预见的将来显然都是必不可少的。
(2)职务说明书或者职位指南中对一个职务所做的职能性界定,并没有界定该管理者应该做出的具体贡献。虽然这个职务的职能是永久的(至少从意图上讲是这样),却总有一些“现地现时”的工作安排是企业和上司应该让这名管理者负起责来的。于是,这些工作安排就成了管理职位和职务的第二个定义。
管理者每年至少要自问一次(在接手任何一个新工作时也是如此):“我这个部门和我自己如果干得真的很好,所做出的哪些具体贡献会给我们公司的绩效和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可以说,职位指南和职务说明书,就是这个管理职务的使命宣言。如果用整个企业打个比方,它们相当于“我们的事业是什么以及应该是什么”,那些工作安排便是目标和目的。因此,各种工作安排都需要有具体的目标值、期限、明确的负责人以及根据结果所做的评测。 管理者在其位谋其职的标志,就是这些工作安排总是超出职务说明书所规定的范围。通常来说,职务说明书代表的是已经完成的事情,而创造未来所要做的事情总是会超越已经完成的事情。 (3)管理职务是由各种关系界定的——上级关系、下级关系和横向关系。 (4)最后,它是由这个职务所需信息以及管理者在信息流动过程中所处位置来界定的。 所有的管理者都应该自问:“我履行职责需要哪些信息,又该到哪里去获得这些信息?”他们应该确保每一个信息提供者都理解自己的需要——包括信息内容以及提供信息的方式。 管理者还必须想清楚下面这个问题:“包括向上、向下和横向,谁需要我向他提供信息,以哪些形式提供?” 这四个定义合在一起就是对一个管理职务的全面描述,同时也是管理者自身的责任。他们应该写出自己的职务说明书,提交关于自己和所在部门应当负责的成果和贡献的建议书,列出并考虑清楚自己的各种关系,最后还应该界定自己在信息方面的需要以及应当提供的信息。事实上,考虑清楚这四个方面的责任是一名管理者的首要责任,而且是永远无法推卸的责任。这些建议的批准与否是上司的义务和责任,思考和提议则是管理者自己的责任。在这个方面,“施行管理”的职务,也就是对其他人的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职务,与专业人员的职务之间没有丝毫区别。 管理者的职权 管理者的职务范围和职权要尽可能大,其实就是说决策要尽可能地下放,尽可能地靠近所涉及的行动。不过,从效果来看,这一要求与传统的自上而下进行授权的概念相去甚远。 企业需要从事哪些活动和完成哪些任务,是由企业高层决定的。他们从企业想要获得的最终产品,也就是企业的绩效目标和成果出发,一步一步确定所需完成的工作。 但是,在安排管理职务时,我们必须自下而上进行。我们必须从“火线”上的活动开始,也就是从负责产品和服务实际生产的职务,从最终负责向顾客销售的职务,从绘制蓝图和工程图纸的职务开始。 火线上的管理者承担的是基础管理职务,企业的其他一切活动都最终建立在他们的绩效之上。由此看来,级别更高的管理职务目的都是为了协助一线管理者开展工作。从结构上和整体上看,一线管理者是所有职权和责任的中心,只有他们自己不能承担的工作才需要往上交。 一线管理者可以做或者应该做的决策,以及应该有的职权和责任,显然是有很多限制的。一线管理者的职权有限,例如运营主管无权改变销售人员的薪酬,地区销售经理无权干涉其他地区的事务。他们的决策范围也有限,例如显然不应做出影响其他管理者的决策,不应单独做出影响整个企业及其精神的决策。比方说,任何管理者都不应该单独做出影响下属事业和前途的决策,而且不经评审。这是最起码的原则。 一线管理者也不应该做出本来就不能做的决策。例如,一个对即期成果负责的人,是没有时间做长期决策的;一个运营人员没有相应的知识和能力去制定退休金计划或者医疗保险方案的。这样的决策当然会对一线管理者及其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他们必须了解和理解这些决策,并尽可能深入地参与这些决策的准备和制定过程。但是,决策不能由他们来做出。所以,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职权和责任,因为职权和责任始终应当以任务为中心。从一线管理者直到公司的首席执行官,都必须遵照这个原则。 给管理者的决策权设限有一条简单的规则,那就是一个部门的管理规章应当仿效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实行职权保留:“一切职权,凡无明文规定保留给高级别管理者的,都授予低级别管理者。”这跟普鲁士关于公民权力的古老思想正好相反。后者规定:“凡无明文规定许可之事,一律禁止。”换句话说,凡管理者在职务范围内无权做出的决策,均应明确规定;凡未明文禁止的,均应视为其拥有相关职权和责任。 管理者及其上司、下属与企业 管理者同上司和下属的关系都是双向的,都是在职权和信息方面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都是相互依赖的关系。 管理者对下属负有责任,因此首先必须确保下属们理解自己对他们有什么要求。管理者必须帮助下属设定目标,然后帮助他们实现。他要负责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工具、人员和信息。他必须给他们建议,必要时还要教他们怎样做得更好。这种下级关系可以用一个词来定义:协助。 一个部门的目标始终应该由其向整个企业的成功必须做出的贡献组成,始终采取向上的视角。 但是,这个部门的负责人的目标必须包括他为了帮助下属实现目标所必须做的事情。管理者始终要向上看,心怀整个企业,但他还必须向下负责,对自己团队里的人负责。把自己与下属的关系视为对下属负有义务,视为帮助他们完成工作和取得成绩的责任,而不是把它当成“监督”,是让这个部门富有成效的根本要求。 管理者对企业负有最终义务。管理者的职务和职能根植于企业的实际需要,而非他的头衔或得到的授权。 所以,每个管理者都必须根据企业的目标来界定自己的以及所负责部门的目标。 本章的讨论虽然围绕着工商企业的管理者展开,但完全适合于公共服务机构,特别是政府机关里的管理者。他们一样需要范围足够大的职务,以利于他们的成长。他们一样需要通过做出成绩,而不是通过晋升或头衔来得到满足感。他们的职务也一样要围绕着职务与职位、工作安排、关系和信息方面的需要来设计。他们也一样需要拥有职权,以便完成自己的任务。他们也一样必须根据自己所在机构的目标,来界定自己的目标。 公共服务机构里的管理者对于合理的职务设计、合理的职务内容和职务结构的需要,甚至超过企业里的管理者。这些机构要想提高绩效和士气,第一步,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步,是设计出真正的管理职务。 管理职务始终应当以一项必不可少的任务为基础。它必须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职务,能够对整个企业的目标做出显而易见(最好是可以衡量)的贡献。它的范围和职权应该尽可能宽。管理者应由绩效目标,而不是由他们的上司来指挥和控制。在设计职务时,有六个具体的错误要予以避免。管理责任的幅度必须加以设计——界定管理职务的方式有四种。管理者同其上级和下属是相互依赖的关系。管理者对企业负有最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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