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一家规模相当大的日本公司,突然发现自己面临着一群来自美国和英国的“袭击者”恶意收购的威胁——这在日本近代历史上还是头一遭。公司的管理层宣称,企业的真正所有者,也是唯一有权决定是否成交的,不是股东,而是雇员。这自然稍有夸张。前面我们已经说过,大型日本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银行。但是在一家大型日本公司里,雇员的工作权是压倒一切的首要权利,这确实是事实——除非企业遭到威胁自身生存的严重危机。
在西方人听来,日本公司的声明显得很奇怪。但实际上,美国——以及整个西方——也越发倾向于在企业里优先保障雇员的利益,并且还不像日本那样仅限于大公司。不管规模的大小,在企业总收入中,雇员所占的份额,基本上一直超过“所有者”获得的部分:前者是后者的4倍(即所有者所得占税后利润7%,雇员的工资和薪水占25%)到12倍(即所有者所得占税后利润5%,雇员的工资和薪水占60%)。养老基金大大增加了“工资基金”占企业总收入的份额,在效益不太好的年份,养老基金有可能占去所有的利润,甚至更多。目前美国的法律还规定,在公司清算结业时,养老基金优先于股东及其财产权。这比日本法律和传统给予日本工人的权益还要更进一步。
最重要的是,以美国为首的整个西方世界,正在迅速地将员工个人的工作,变成一种新的产权。而自相矛盾的是,这种转变发生的时候,也正是股东短期权力处于绝对优先位置,并由恶意接管所体现出来的时候。
在美国,这种转变的承载形式,并不是通过工会合同,也不像很多欧洲国家那样依靠对解雇费的法律规定。美国的承载形式是诉讼。这种诉讼最初出现,是员工控告企业由于雇员的种族、性别、年龄和残疾等原因,在雇佣、解雇、晋升、工资或工作安排上存在歧视。但这些诉讼指控的对象,越来越不仅仅针对歧视,而更针对违反了“适当的程序”。他们要求雇主必须按照事先的约定和客观的标准,通过既定的程序(包括公正的评价和申诉的权利)来对待员工的工作、减少或剥夺其工作及工作成果,满足员工对工资和晋升的期待。但在法律史上,这些特征正是财产的特点。实际上,在西方法律传统中,只有所谓的“财产权”才具有这些特征。 而且,几乎每一场类似的官司,胜诉的都是原告,输的都是雇主。然而,只有很少的管理层意识到了这一点。 这种发展是可以预料到的,实际上,也是不可避免的。它既不“新鲜”也不“激进”。在西方社会中,凡能使人利用社会的生产资源——从而以此谋生、发挥社会职能、获得社会地位、取得充分经济独立的东西——都会变成一种“财产权”。而工作职位正是如此,特别是管理者、专业人士等知识性工作者的职位。 我们还把土地叫做“不动”产。因为一直到最近,只有土地能使大多数人(95%以上)获得“财产”所给予的东西:利用并控制社会的生产资源;以此谋生、发挥社会职能、获得社会地位;有机会获得一种“产业”(这个词最初的本意就是占有土地),从而得到经济上的独立。 然而,在当今的发达国家中,绝大多数的人——90%~95%的人——都是通过受雇于组织,也就是说通过自己的工作,来利用或控制生产资源,以此谋生、发挥社会职能、获得社会地位。对于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来说,这实际上也是唯一的途径。95%甚至更多的受过大学教育的人,将作为组织的雇员,度过整个职业生涯。现代组织是第一个,到目前为止也是唯一的地方,能够让我们安置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从事生产工作,并根据其应用的知识付给报酬。 此外,对于绝大多数美国人来说,就业岗位上的退休金,是他们获得“产业”,也就是少许经济独立的唯一方式。在美国家庭中,主要养家挣钱的人(不管是蓝领还是白领)到45岁的时候,他的退休金往往是家庭里最大的一笔财产,其价值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比如汽车等。 因此,工作必然会成为一种财产权——问题只在于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进展速度有多快。 上述通过诉讼途径促成此种转变的情况,虽然是“地道的美国特产”,但并不健全。管理层仍有机会在这一发展中采取主动,将工作变为新的财产权,从而同等地对待员工、企业和整个经济。我们需要维持工作的灵活性。我们要使企业能够雇佣新人,增加就业人数。这就意味着我们绝不能走上欧洲的老路,把绞索套在自己的脖子上:许多欧洲大陆国家规定的解雇费相当之高,导致公司根本不愿再雇佣人手。比利时和荷兰的失业率高得出奇,基本上都是由该国严厉的解雇法造成的。但不管我们采取什么方式使工作成为一种新的财产权,每一个雇主,即每一家组织都必须满足若干要求。首先,对于每一个担任某项工作的人,无论其种族、肤色、性别或年龄,都必须使用客观而平等的绩效标准。其次,为了满足人们对正当程序的要求,必须由某个真正公正无私的人按照上述绩效标准做出评价。最后,正当的程序中应当具备申诉权——这种申诉权,在“独裁主义”的IBM公司,早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有了。 工作演变成一种“财产权”,它改变了个人在组织里的地位。它还将同样地,甚至更强烈地改变组织在社会中的地位。因为它将使现在仍然模糊的事实变得清晰起来:在一个由组织构成的社会中,组织并管理良好的机构正日益成为个人获取机会、实现成就、履行义务的渠道。 结论 在传统上认为是管理的“领域”,如管理学院、管理刊物以及管理者自己的实践当中,还有大量重要的工作摆在前头。但主要的挑战还是来自于新的方面,它们远远超出了我们一般定义的“管理领域”。实际上,有人会认为我讨论的内容完全不属于管理范畴,而属于政治理论、社会理论以及公众法律的范畴。 确切地说,管理的成功并没有改变管理的“工作”,但它极大地改变了管理的“意义”。它的成功,让管理成为我们这个由组织所构成的社会中通用的、普遍的职能和独特机构。同样地,管理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公众利益”。探索这一问题对管理理论和管理实践的意义,将构成未来50年里的“管理课题”。 [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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