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中间业务一般不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因此人们通常把中间业务视同为表外业务,但严格地说,二是还是有区别的。要准确认识和把握中间业务这一概念,必须认清中间业务与表外业务的联系与区别。
《巴塞尔协议》对表外业务(Off-Balance-Sheet Activity)的定义为:虽然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但同资产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在一定条件下会转变为资产负债业务而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得到反映,因此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以便对其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管的中间业务。从上述概念看,表外业务属于中间业务的一种,但并不是所有的中间业务都是表外业务,中间业务的概念比表外业务更广泛。表外业务一词的出现并不是因为所有银行业务都可分为表内、表外两块,而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银行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原表内业务的职能渐以某种形式脱离资产负债表这一趋势提出的。
中间业务的分类 由于中间业务种类繁多,具有复杂性、广泛性的特点,因而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需要出发,可以多种标准和尺度进行分类。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分为以下九类: 1.支付结算类业务(结算、押汇等); 2.银行卡业务(卡转账、卡消费等); 3.代理类业务(代理中央银行业务、政策性银行业务、商业银行业务、代收代付、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代理财政、代理银行卡收单业务等); 4.担保类业务(银行承兑汇票、备用信用证、各类保函业务等); 5.承诺类业务(贷款承诺、透支额度等可撤销承诺、备用信用额度、回购协议、票据发行便利等不可撤销承诺); 6.交易类业务(远期合约、金融期货、互换、期权等); 7.基金托管业务; 8.咨询顾问类业务; 9.其他类中间业务。 (二)按照《巴塞尔协议》有关规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主要有三种类型: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承诺以及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 1.担保和类似的或有负债包括担保、备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承兑票据等。其共同特征是由银行为交易活动中的第三者的现行债务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2.承诺类业务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不可撤销的承诺,即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将来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银行也必须履行事先允诺的业务;二是可撤销的承诺,即在某种情况下,特别是在潜在借款者的信用质量下降或完全恶化的条件下,银行可以收回原先允诺而无须承担相关义务。 3.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或有项目,是指20世纪80年代以来与利率或汇率有关的创新金融工具,主要有金融期货、期权、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工具。 中间业务的性质及变化 (一)中间业务的基本性质 1.不运用或不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银行在从事中间业务的过程中一般不动用自己的资金,不形成资产业务,因此不会引起资产负债表的变化,如我国银行支付结算制度原则特别规定“银行不垫款”。有些中间业务虽然不直接运用银行自己的资金,却要间接运用自己的资金。比如贷款承诺,商业银行向客户作了贷款承诺后,虽然不需马上垫款,但商业银行为了随时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就必须保持更多的流动资产。类似的业务还有承兑。 2.以接受客户委托的方式开展业务。在相当多的情况下,中间业务是客户委托银行办理的业务,而不是银行的自营业务。 3.以收取手续费、服务费、工本费等形式获取收益。商业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收益是利息收入,而中间业务因为商业银行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所以无法以利差形式获得收益。 4.风险较小。中间业务最基本的性质是商业银行在办理中间业务时不直接作为信用活动的一方出现,即不直接以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身份参与。中间业务主要是接受客户的委托,以中介或代理人身份开展业务,其经营风险主要由委托人来承担,银行仅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5.中间业务是凝结了商业银行信誉的金融商品。中间业务的开展需要以商业银行信誉为前提和基础,商业银行没有信誉,就无从开展中间业务。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所表现出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中间业务的种类及同中间业务间的相互关系、中间业务与资产负债业务间的相互关系等也从另一方面体现了商业银行的信誉度。中间业务水平的高低,本身就是商业银行树立良好形象及提高信誉度的重要手段。 (二)中间业务性质的新变化 随着社会和经济情况的变化、金融创新的发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性质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1.中间业务促进信用业务发展 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通常是建立在信用业务基础之上的,没有信用业务就很难发展中间业务。如结算业务就是存款业务的延伸,没有存款业务也就不能进行转账结算。但传统的中间业务一般不动用银行的资金,因而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现在有些中间业务则与之相反,银行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还以某种形式垫付资金,从而与客户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在资产负债表上要反映这种资金占用,使中间业务带有信用业务的特征。如融资性中间业务中的租赁业务,尽管承租人不拥有资产的所有权,银行也没有贷款给承租人,但银行却因办理这笔租赁业务而需要垫付一笔资金。又如办理代理融通业务时,银行往往拥有追索权,因而并不承担风险,从性质上讲是一种代理业务,但银行要垫付资金。再如信用卡中的贷记卡的持卡人可以在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实际上给了持卡人一定期限的资金融通。 2.交易风险增加 随着金融创新的发展和中间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宽,大量与信用业务密切相关的高风险中间业务随之不断发展,其风险也不断增大。尤其是外汇及股价指数等期权和期货交易,其风险度大大超过了一般的中间业务。 3.由接受客户的委托向出售信用转变 银行在办理信用签证、承兑、押汇等业务时,提供的是银行信用。此时,银行收取的手续费既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效益的价值体现,也是客户使用这一无形资产对银行的补偿。 4.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像传统的信用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那样明确,往往是间接地反映,甚至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所以可把这类业务列入中间业务,这就大大拓展了中间业务的范围。金融衍生工具的出现并被纳入中间业务范畴,使得中间业务突破了服务于客户的传统,出现了自我服务型的中间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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