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书仍在把自由放任作为资本主义经济(即“市场”经济)中企业同政府之间关系的典范。但是首先,自由放任是经济理论的一种模式,而不是政治理论和政府实践。除了边沁(Bentham)和年轻的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以外,在过去的200年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重要的或有影响的政治学家提到过它。其次,即使作为一种经济理论,自由放任也只有英国在19世纪中叶的一个较短的时期实施过。
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确定了准则的,只有两种差异很大的政治模式,它们分别是所谓的重商主义(或法国的政府干预主义)和立宪主义。
在这两者中,重商主义较为古老,可以追溯到17世纪,特别是18世纪。目前,它基本上仍是流行于欧洲大陆绝大多数国家(特别是法国)的一种模式,也是日本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的模式。印度在英国统治之下和独立以后也都是在采用这一模式。
在重商主义模式中,经济被看成是国家的政治统治的基础,特别是国家军事力量的基础。国家的经济和国家的统治,被看成是共存的, 两者基本上都是组织起来反对外部世界的。经济的主要职能在于为民族国家反对外来威胁提供生存的手段。在民族国家内部,可能存在着摩擦、冲突、竞争和争吵,但正如在被围困的堡垒中一样,所有的争吵和分歧都停留在围墙之内。 重商主义在17世纪末叶最初形成时的原始概念是:把企业看成是金银货币的供给者,以便支付给士兵,而士兵则保卫国家的独立和生存。亚当•斯密推翻了这种推理方式。但是,重商主义模式仍把在国外的竞争绩效看成是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出口是其目标和考验。 近几年来,一种流行说法是把日本叫做“日本公司”,意思是指日本的制度是政府和企业结为一体在全世界扩大日本的出口。人们也可以把1880年或1900年的德国叫做“德国公司”,或把戴高乐统治下的法国叫做“法国公司”。 在重商主义模式下,工商界人士的社会地位比政府机构中的官员要低。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裨斯麦时代 的德国或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日本都是这样。但政府官员的职责仍在于支持、加强和鼓励工商业,特别是支持和鼓励出口。随着工商业人士地位低下状态的逐渐改变——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专业管理人员的兴起——可以说,工商企业逐渐成为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不过,虽然工商企业与政府同在一个共生体中,但其地位仍然比政府要低。 上述特点的一个表征就是:工商企业的协会和组织在重商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在法国——德国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如此——加入商业协会或产业协会是强制性的。在日本,这些协会是准政府机构。商业协会的官员,如常务秘书,通常是以前担任过高级官职的人,他的地位和权力,往往仅次于产业界中最庞大、最强大的巨头。与工会订立的合同,通常由产业协会来谈判订立,协会的会员都必须遵守。而且,政府也通过商业协会和产业协会同企业和产业进行联系。例如,戴高乐时期的法国在拟订计划的过程中,就是这样做的。 立宪主义模式在19世纪产生,而且主要产生于美国。它基本上把政府看成与工商企业处于敌对地位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关系由法律来规定,而不是由人来确定,要在公正的基础上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同重商主义一样,立宪主义也不相信自由放任。它认为政府不能置身于经济和企业之外。同时,立宪主义和重商主义都认为:“工商企业非常重要,不能由工商界人士去单独管理。”重商主义所采用的方法是领导、指引和给予补助;而立宪主义却说“你不可以”,并应用反托拉斯法、管制机构和刑事起诉。重商主义鼓励工商企业,帮助它朝着有利于加强国家政治实力和军事实力的方向发展。比较而言,立宪主义者却决心使工商企业游离于政府之外,认为它会招致腐化,并为工商企业的活动制定政治道德规范。 欧洲大陆是重商主义的诞生地,而美国则是立宪主义的发源地。杰斐逊可以说是第一个立宪主义者,他对工商企业深表怀疑,并坚信政府要同工商企业的利益分开。但是,在20年以后,大约在1830年的安德鲁•杰克逊时期,立宪主义才成为美国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模式,用于处理工商企业同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 工商界人士在美国生活中的社会地位,也是在杰克逊统治时期由立宪主义者来确定的。自此以后,工商界人士同美国社会中的任何其他群体在社会上处于平等的地位。 实际上,也许直到19世纪末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工商界人士才在社会上扮演显赫的角色。在社会地位上同他处于竞争地位的,并不像重商主义国家那样是政府官员,而是牧师,以后则是大学教授。自杰克逊时期以来,立宪主义模式还认为工商界人士是爱国的,是可以为国效劳的,可以担任政治领导职务。在危机时期,更是如此。但在杰克逊以后的100年里,当富兰克林•罗斯福 总统把工商界人士称为“有钱的恶棍”时,他也是以纯粹的立宪主义精神来讲话的。 类似地,立宪主义模式的表征也是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的待遇和地位。按照立宪主义的传统,它们对商业协会和工业协会深表怀疑,并很少用做政府同工商业界联系的一个渠道。无论这些协会在幕后多么有势力,如游说美国国会中的院外集团,但它们并没有一种强制的权力和官方的地位,也不能强制工商企业加入这些协会。 立宪主义模式的表征还包括以下事实:在立宪主义最有影响的美国,被认为在政府中代表工商企业并保护其利益的商务部,直到1913年才成为美国内阁中的一个部门——比欧洲大陆的各个商务部要晚100150年左右。 此外,立宪主义模式还表现为如下事实:美国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直拒绝建立国防工业,而是依靠政府拥有的兵工厂。如果同外界的独立企业建立契约合伙关系,就违背了立宪主义传统,但由于兵工工业又必须要有,所以只好由政府自己来办了。 模式与现实 重商主义和立宪主义都是政治理论——或行政理论的思想模式,是未来事物的一种规范,但现实却常常距离理想状态很远。 这特别适用于立宪主义。即使在美国,企业同政府之间应保持敌对和疏远关系的学说,从一开始就不得不与一种有强烈美国特点的重商主义相竞争。这种重商主义创始于杰斐逊的主要对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在一代人的时间之后,在《美国的制度》中,亨利•克雷(Henry Clay,1777-1852)把重商主义改造得适合于美国的情况。“敌人”不在国外,而在国内,存在于已开发疆界之外的、杳无人烟的荒野。克雷不是主张出口,而是主张“内部改进”,即为了扩大国内市场而建设运河、铁路、农场和工业。政府同企业之间的敌对关系,从一开始就伴随着向企业提供补助的联合行动,特别是在运河与铁路的建设上。而且,很少有国家如美国那样,在贸易上一直坚持采取保护主义。 事实上,美国的,特别是欧洲的许多批评家,都曾经把美国官方宣称的立宪主义政策只看做一种完全伪善的冒牌货。不过,他们却没有看到立宪主义在美国的确曾经拥有巨大的影响,而且目前仍然如此。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美国为什么在传统上反对人民党“十字军”的制度,也解释了为什么美国的激进分子在传统上反对工商企业。但欧洲的左翼分子却在传统上“支持”工商企业,只是要求用自己的“好人”即政府官员去代替“邪恶的资本家”。美国经济以及企业立法与规章的特殊形式,也是由于立宪主义的缘故。但是,以前对于美国的批评,却也有相当的道理,即美国在对待企业和经济的态度上,在理论上是杰斐逊式(即立宪主义)的,但在实践上却是汉密尔顿式(即重商主义)的。 无疑,重商主义被更广泛地应用着。英国是曾经实施经济学说所提倡的原则,并使政府不干预经济的惟一国家。当英国在19世纪末叶改变其对待工商企业和经济的政治态度时,它是在转向重商主义(是德国模式,而不是法国模式),而不是转向立宪主义。 但是,即使是重商主义也从未在实践中完全实现过。从一开始,就存在着紧张的状态,工商企业一而再、再而三地摆脱了政府的控制。即使在日本,政府和工商界之间的关系,既表现为伙伴关系,也表现为对手关系。 立宪主义也曾大举进攻。在欧洲大陆,在19世纪末叶和20世纪初叶的时候,正值政府同工商企业的联合处于最高峰之际,当时在欧洲大陆最有影响的政治经济学学派是德国的学院社会主义者。这些强有力并有着重大影响的教授们,要求把工商企业同政府分开并用某种更接近于立宪主义模式的东西去代替重商主义的联合。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实际上已经转向了立宪主义模式。德国在阿登纳时期的两个主要政党,采用的都是“社会市场经济”,但它并不是自由放任,而是立宪主义。 不过,这两种模式在一个多世纪的时期里为实践提供了指导方针和设定了规范,并告诉各国的政府和政治家应该怎么做。它们在公众的心目中树立了正确与错误的标准。也许它们并没有决定企业同政府之间的关系,但它们却确定出一些界限,以便使一些特殊的关系问题可以在针对具体案例、具体问题和具体“丑闻”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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