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收购潮是美国经济发生重大结构性变化造成的结果,但它本身是一种严重的紊乱状态。人们频频争论,恶意收购对股东们到底是好还是坏。可毫无疑问的是,它们对国家经济绝对有害。它们迫使管理层着眼于短期运作。越来越多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不再为取得业绩而经营,而是为了避免遭到恶意收购而经营。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被迫集中关注未来三个月内的结果,鼓励机构投资者(如今所有公开上市的公司都依赖机构投资者获得资本支持)长线持有自己的股票,而不是在恶意收购者一提出投标时就抛售股票。
更糟的是,为了防止被人袭击,公司被迫要做些愚蠢的事。比如,如果公司的流动资金较多,就很危险。流动资金只会引来袭击者,他可以用这笔钱偿还自己在投标中欠下的债务,并且给自己带来优厚的回报。因此,公司一旦发现自己的流动资金太多,根本不管几个月后会多么需要用到大量现金,总会赶紧把钱挥霍掉——比如购买一些同自身业务毫不相关、唯一作用就是用掉大量资金的东西。更为糟糕的是,公司日益削减用于未来的支出,如研究和开发费用。对美国的未来最具威胁性的一种发展趋势是,日本人正迅速接管快速工业化国家的市场,比如巴西和印度。他们能做到这一点是因为,他们能够根据对这些国家未来市场的估计,投资建立销售体系。美国公司的管理层完全了解这一点,但问他们为什么不这么做的时候,他们往往回答说:“我们不能把钱放在一边儿投资未来,而是要用来让下个月或下个季度的利润变得更丰厚。”
对袭击者的恐惧,无疑是美国公司日益倾向于从事短期经营而不顾未来的最大原因。对袭击者的恐惧使企业士气受挫,陷入瘫痪。它给公司管理层和专业人员士气所造成的影响,怎么估计也不过分。更糟的是,在恶意收购成功后,公司的士气就被瓦解了,甚至是永远地瓦解了。能走的人都走了,剩下的人尽量少做工作。“如果我脚下的地毯明天就会被抽走,那我做得再好又有什么意义呢?”这种想法很常见。而且,袭击者为了偿还债务,通常一接手就把公司最有前途的部门卖掉。因此,恶意收购对公司士气造成的影响是灾难性的。
总而言之,所有被合并起来的公司经营情况都很糟糕,特别是那些被合并到一个综合性大企业里的公司,或是被合并到与自身业务没有什么共同点的企业(比如一家典型的金融联合大企业)里的公司,更是如此。在这类被收购的企业里,只有30%能在两年后达到合并前的经营水平。而在恶意收购中被兼并的企业,成绩全都糟糕透顶,无一例外。 很明显,恶意收购并不会带来更有效的资源配置。大多数恶意收购除了让袭击者大发一笔之外别无其他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袭击者向股东们提出远比股票市价更高的买价,也就是说,他贿赂股东。而为了能偿还这笔用于行贿的钱,他让被收购的公司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而这一行动本身就严重削弱了公司获得经济业绩的潜能。恶意收购无一例外地使组织士气涣散,并使其受到严重损害。这一事实驳斥了恶意收购能使资源配置更合理的论点。实际上,它证明的是,现代企业的主要“资源”不是砖头和水泥——甚至也不是地下埋藏的石油,而是人的组织。 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一个由人构成的组织从原有的企业中剥离并独立出来,会变得更有生产力——实际上,现在的很多大型组织,特别是综合性组织,如果被分拆成较小的单位,或是把各个部门组成独立的公司,定能极大地提高其生产力。但恶意收购的目标并不在此。恰恰相反,恶意收购成功后,被收购企业中最有价值的部分总是会被卖掉,用以筹措还债的钱。而这既会损害卖掉部分的生产力,也会削弱剩下部分的生产力。 美国经济的资源配置存在严重的问题,但恶意收购显然不是实现更有效资源配置的正确工具。它只会严重损害真正富有生产力的资源,也就是人的组织,损害其精神、贡献、士气、对管理层的信心,以及企业雇员对它的信任感。 即便恶意收购“对股东有好处”——确切地说,是只在很短的时期内有“好处”——对国民经济却肯定没好处。实际上,它们糟糕透顶,不管采用什么样的方法,我们都必须给它们来个了断。 方法之一或许是仿效英国,建立一个“收购审查小组”,如果审查小组认为收购会损害企业和经济的最佳长远利益,有权终止收购投标。不过在美国能不能建立这样一种审查机构——或者它是不是会变成另一个讨厌的政府机构——还有很大争议。英国人的做法,立刻会和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案发生冲突。 因此,对美国来说,结束恶意收购——或者是在它的前进途中设置重大阻碍——更可行的方法是废除“一股一票”的概念,把股票分成分配红利相等(在清算过程中权利也相等),然而投票权不同的若干种,至少是在公司表现出足够的财务成功时这么做。通用汽车已经这样做了,紧随其后的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的公司。这并不是一种激进的措施。英国人多年以来就有一种“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只要一直能拿出特定成绩,就可一直持有投票权。同样地,德国也有一种上百年历史的“股份两合公司”,管理层只占股份所有人的一小部分,却持有大部分的投票权——同样只需拿出足够的效益和结果即可。换句话说,让不同的股票拥有不同的投票权——比如,A类股票的投票权相当于B类股票的100倍——再采取一些相当简单的保险机制:首先,把拥有较高投票权的A类股票,交给真正独立强干的董事会,而不是交给管理层。在这种董事会里,企业外部的独立董事占明显多数(顺便说一下,德国人就是这样要求的)。其次,A类股票只有在公司实现特定成果和足够效益的时候,才能行使额外的投票权。这种两级股票制度既能够控制恶意收购,同时也可防止公司管理层表现糟糕,甚至消除管理上的无所作为。 但也许恶意收购潮会随着失去财务基础逐渐退热,而不是轰然崩塌。这种局面是很容易出现的。只要用于恶意收购的巨额贷款出现一次倒账,就会出现“数十亿美元的大丑闻”——类似俄克拉荷马州佩恩广场(Penn Square)银行倒闭,导致芝加哥权倾一时的伊利诺大陆银行垮台的大丑闻,之后恶意收购者将再也弄不到所需的贷款。在漫长的金融史上,每一种允诺付给远高于市场现行利息,诱使借款人贷款,从事非生产性经济项目的计划,迟早都会破产——而且往往很快就会失败。 然而,即使我们控制住了恶意收购,恶意收购这一病症所依托的潜在结构性问题仍然存在。它提出了以下基本问题:养老基金的任务、职能和管理;管理层的合法性;最后是工商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的目的。股东是唯一拥有选举权的委托人吗?所有其他的利益集团,包括正在经营的企业本身,都必须完全地从属于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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