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简介】
《社会契约论》是法国思想家让·雅克·卢梭于1762年写成的一本书。
《社会契约论》中主权在民的思想,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这本书深刻地影响了逐步废除欧洲君主绝对权力的运动和18世纪末北美殖民地摆脱英帝国统治、建立民主制度的斗争。美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的《人权宣言》及两国的宪法均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民主思想。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它刚一问世就遭到了禁止。卢梭本人也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 1789年.法国国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人权宣言》中“社会的目的是为大众谋福利的”、“统治权属于人民”等内容充分体现了《社会契约论》的精神。《社会契约论》还对美国的《独立宣言》产生了重要影响,从罗伯斯庇尔到列宁都曾用《社会契约论》为自己的政权做解释。 1978年,在纪念卢梭逝世200周年的活动中,专门召开了国际研讨会,研究卢梭的思想,出版他的新传,推出以他为题材的电视剧。他的遗骸被安放在法国的伟人祠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预见的“消费者的各种陷阱、大城市的骚乱以及毁灭性的军费负担”等,都已成为当代社会的现实问题。目前,单在法国就有150多位学者在专门研究卢梭的思想。 【《社会契约论》微思想精读】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最初占有者的权利,虽然要比最强者的权利更真实些,但也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 对合法的权力,人们才有服从的义务,而实力并不构成权利。 人们不可能只是为别人效劳而不是同时也在为自己效劳。如果不是因为没有一个人不是把每个人这个词都当成他自己,并且在作为全体投票时所想到的只是自己本人的话;公意又何以能总是公正的,而所有的人又何以能总是希望他们之中的每个人都幸福呢?这一点就证明了,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 社会条约以保全缔约者为目的。谁要达到目的也就要拥有手段,而手段则是和某些冒险、甚至于是和某些牺牲分不开的。谁要依靠别人来保全自己的性命,在必要时就应当也为别人献出自己的生命。 在社会公约中,每个人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他只是把自己献给了全体;人们自己本身所让给他人的同样权利,无论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都可以获得,所以人们的得与失是相等的,但却获得了保护自身所有的更大的力量。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选举是全体一致的,这一定经过了事先的约定,不然的话,少数人服从多数人的抉择就不会出现。比如,现在有一百个人同意某一主人,而另外十个人是不同意这个主人的,那一百人哪来的权利代替那十几个人进行投票呢?这是因为多数表决的规则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而且这个规则被确立时是经过众人的一致同意的。 人民永远是希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如果说一个伟大的国君真是一个罕见的人物,那么一个伟大的立法者又该怎样呢?前者只不过是遵循着后者所规划的模型而已。一个是发明机器的工程师.另一个则只不过是安装机器和开动机器的工匠。 在自己的一生中,在自己的内心深处,每天都应该背诵一句话,这句话是一位有德的侯爵在波兰议会上所说的:我不愿安宁而受奴役,宁愿自由而有危险。 就算是体制最好的政府也会灭亡,这是很自然的,也是不可避免的。 人在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开始迎接死亡的到来,在这一点上,政治体和人是一样的,它自身就包含着使自己灭亡的原因。 法律只是公意的宣言,但在立法权力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不过.人民在行政权力上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只是运用在法律上的力量。 行政职位在真正的民主制下并不会给本人带来什么好处,反而是一种’沉重的压力.如果强制让一个人来做而不让另一个人做,那就失去了民主制的民主性。 【《论法的精神》简介】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1689—1755年)的最主要著作。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论法的精神》所倡导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别是为孟氏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这些思想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 孟氏所集中讨论的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所以,孟氏把法律置于决定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基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他主张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基本框架,这也是孟氏对政治理论最杰出的贡献。 孟德斯鸠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氏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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