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主要的危险是我们能预测新技术的影响的幻想,它会使我们忽视真正重要的工作。这是因为:技术的确有各种影响,有利的影响和不利的影响,有的甚至是很严重的。我们无需对这些影响进行预测,但在一种新技术的实际影响已经发生作用时,要对其进行仔细的监控。在1948年,实际上没有一个人能够正确预测出电子计算机的影响,但在五六年以后,人们就可以而且事实上看出计算机的各种影响了。于是,人们就能说:“电子计算机在社会方面和经济方面所引起的各种影响,对我们不是一种主要的威胁。”在1943年,没有一个人能预见到DDT的影响,但在10年以后,DDT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成为农民、森林工人和畜牧业者的一种工具,并成为世界范围内的一个主要生态因素。实际上,那时就应该考虑该采取什么措施,开始开发不像DDT那样对环境产生巨大影响的杀虫剂,应该在粮食生产和损害环境这两者之间做出艰难的权衡——而无限制地使用DDT或像目前这样完全禁止使用,都没有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因素。
技术监控是一项严肃的、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工作,但它并不是预测。对新技术所能做的惟一工作,只有猜测,其中猜对的机会只有1%,而更多的可能是鼓励了不恰当的技术,阻止了最有利的新技术,从而造成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发展中的”技术,即已经产生了重大影响,足以进行判断、衡量和评价的技术。
对发展中的技术的社会影响进行监控,首先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但是,非技术的影响,即社会和经济创新和发展的影响,也是同样重要的,而那些主张技术评价的人却完全忽略了这一方面。同样,在这些影响开始出现并被识别出来,得到评价和测量以前,人们也是难以预测它们的。因此必须对它们进行监控,这也是管理当局的责任。 如何应对各种影响 确定一个机构附带产生的各种影响,只是第一步。但是管理当局应该如何应对这些影响呢?目标是明确的:应该把不属于机构的宗旨和使命的各种影响(对社会、经济、社区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维持在尽可能低的程度,而且最好能予以消除。不论这种影响是在机构内部,还是对社会环境或物质环境产生影响,都是愈少愈好。 如果能通过取消那种产生影响的活动来消除其影响,是最好的——而且实际上这是惟一真正有效的解决办法。 工作小组的事务由管理当局来管理和控制,就可以通过取消管理当局的介入来做到——这样做,对机构和管理当局本身都有直接的好处。 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却不能取消那种产生影响的活动。因此,必须采用系统性的工作去取消这种影响——或至少使这种影响尽可能减少——同时又保持这种活动。 最理想的办法,是把这些影响转化为对企业有利的机会。在这方面的一个例子,是在美国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化学公司道化学公司(Dow Chemical)。近20年来,该公司解决空气和水污染的办法就比较经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不久,道公司就做出决定:认为空气和水污染是一种不好的影响,应该予以消除。早在公众激烈反对环境污染以前,道公司就在其工厂中采取了完全消除污染的措施。在那个时候,它就采取了系统的步骤,把烟囱和水道中排放出来的有毒气体和有毒物质转化成可以销售的产品,并为这些产品创造出各种用途和市场。 另外一个例子是杜邦工业毒物实验室。早在20世纪20年代,杜邦公司就已经意识到它的许多产品都存在毒副作用,并着手消除这些有毒物质。从那时起,杜邦公司就开始消除这种影响,而当时其他的化学公司都认为这种影响是理所当然的。后来,杜邦公司又决定把控制工业产品有毒物质的业务发展成为一家独立的企业。杜邦工业毒物实验室不仅为杜邦公司服务,而且还为各种各样的顾客服务,为它们开发各种无毒的化合物,检验它们产品的毒性等。结果,通过把一种影响转化为企业的机会而再次消除了这种不利影响。 什么时候需要规章 始终应该力争把对社会不良的影响转化为对企业有利的机会。但是,在许多情况下,却做不到这一点。更经常的情况是,消除一种不良影响就意味着增加成本。对一般公众来讲是“额外”支付的东西,对企业来讲就是成本。因此,除非本行业中的每个企业都接受了同一规则,否则它就会成为竞争中的不利因素。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有通过规章,才能做到使每一家企业都接受——而那就意味着要通过某种形式的公众活动。 只要一种不良影响必须通过增加成本才能消除,管理当局就必须预先考虑并拟定出某项解决问题的规章,以便能够以最少的成本使公众和企业得到最大利益。然后,管理当局要努力使恰当的规章成为法规。 管理当局——而且不仅是企业的管理当局——却一直在避开这方面的责任。传统的态度一直是“没有规章就是最好的规章”,但这只适用于能够把不良影响转化为企业机会的情况。但是,当消除不良影响需要一种限制时,制定规章就符合企业,特别是负责任的企业的利益。否则,企业就会受到惩罚而被谴责为“不负责任”、不道德、贪婪、愚蠢和搜刮钱财。 如果期望在这方面没有规章可循,那就是故意视而不见。 在任何时候,只要发生了汽车工业的安全带或公用事业的空气污染这类危机,企业最终受到的惩罚都将会是很严厉的。这一类危机总是会导致丑闻,导致政府的调查,导致愤怒的舆论,最终会使广大公众对整个产业部门,其管理当局及其产品失去信心。最后就是制定出惩罚性的立法。 “公众目前还没有看出问题”,并不能成为一种理由。事实上,正如上面各个例子中的情况,即使公众目前对有远见的企业领导人防止危机的做法采取积极反对的态度,也不能成为一种理由。否则,最终还是会发生丑闻。 一个例子就是国际石油公司未能预先考虑并想出接替“石油开采权”的办法。其实,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就可以清楚预见到其不良影响了。另外一个例子是,美国工业界未能仔细考虑加拿大可能采取的有关外国投资的规章。加拿大之所以要建立规章,是为了既要保持政治主权,又要吸收外资(这两个例子请参见第59章)。 美国制药业早在1955年就已经知道:现行的有关检验新药的规则和程序行不通了。这些规则和程序是在具有奇异效力的现代药物——以及同样强有力的副作用——出现以前制定的。但是,任何试图使制药业正视这一问题的制药公司,都被其他公司阻止了。他们对试图进行革新的人说:“别捣乱。”据说有一家公司的确已经制定出一种全面的新方法和新的管制程序,但它终于被人说服而把这些方案束之高阁。 后来,又出现了有关一种镇静安眠药的丑闻,它实际上证明了美国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当欧洲各国批准使用这种镇静安眠药时,美国的管制当局很早就认识到这种药物的毒副作用,并因而不予批准。因此,当德国、瑞典和英国出现了由于孕妇服用这种药物而生下畸形婴儿的时候,美国却没有发生这种情况。但是,这件丑闻在美国引起了人们对药物检验和药物安全的普遍担心。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美国制药业并没有正视这个问题并深入思考和制定出恰当的解决办法,所以美国国会匆忙地通过了一项法案,因而严重影响了新药的开发和市场投放——但荒谬的是:这项法案可能无法阻止另外一件类似镇静安眠药丑闻的发生。 然而,企业似乎并没有接受教训。如果将来的立法会使美国私营企业养老金制度受到影响或破坏,那只能怨企业自己。自从养老金制度于20世纪40年代在美国首先被广泛应用以来,管理当局就已经知道:绝大多数养老金计划都有两项主要的不良影响。其中一项不良影响是:它惩罚那些更换雇主的员工,即使这种更换雇主的情况不是员工自愿的,而是由于被解雇的结果,也是如此。第二项不良影响是:这些养老金计划,至少是绝大多数私营企业的养老金计划,在雇主破产或清算时,并没有为员工提供保障。其实,要消除这两项不良影响,是比较容易的,并且用不了很多钱。但是提出这些问题,特别是在工会化的公司中提出这些问题,却不受人们的欢迎。于是,管理当局就回避了这个问题。结果,如果美国企业的养老金制度不被立法禁止的话,也有对其进行极端限制的危险。而企业在支付员工养老金方面的费用,很可能会急剧增长,大大超过向员工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保障的费用。 权衡 任何旨在解决影响问题的办法都要求权衡。对某种不良影响的消除,如果超过了一定的程度,就会花费更多的金钱或精力、更多的资源或生命,而所得的利益却不足以补偿所花费的财物。因此,必须在成本和利益之间做出最优平衡的决策。这通常只有某一行业内部的人才能理解,而外界人却无法明白——所以,外界人士所提出的解决方案,常常忽视权衡问题。 有关露天采煤会对自然环境产生威胁的担心,实际上是迟到了。但它同由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所能挽救的生命之间应该怎样权衡呢?地下采矿永远不可能做到真正安全,而且由于必须在有煤灰和污浊空气的地下从事工作,对健康总是有害的。露天采矿总是比较安全的,而且对健康的损害较小。但是,在生命同洁净环保的河流之间,应该怎样权衡呢? 然而,即使在露天采矿的问题上,在危害环境的代价与就业,在生活水平与由于能源稀缺和昂贵所引起的寒冷对健康的损害,以及黑暗的街道在安全方面引发的危险之间,也存在一个权衡问题。 如果管理当局未能正视不良影响问题并思考解决权衡的办法,会产生什么后果呢?下面就以美国在汽车排气控制方面的经验来说明这一问题。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当“烟雾”这个词在洛杉矶首先成为家喻户晓的字眼时,人们就已知道必须进行汽车排气的控制了。但是,汽车制造业却信赖其公众关系部门,而后者却说公众并不关心烟雾问题。后来,到了60年代,公众突然恐慌起来,并迫使通过了严厉的排气控制法令。这些新的控制措施是否的确能够减除污染,是大可怀疑的。它们只控制新车的排气,而对于已经在路上行驶的、已使用两三年以上的绝大部分车子却不加控制。而且,排气控制本身肯定也会造成大量新的污染。它们大大增加了驾驶车子所需的动力,因而要消耗更多的汽油,这就要求提炼更多的石油,而后者正是最易造成污染的一种工业活动。同时,它们也使得车子和汽车服务的成本大大增加。什么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呢?我们还不知道,因为汽车制造业还没有在这一方面很好地进行工作。但是,汽车制造业和公众都将为此而付出代价并遭受损失。 如果在某项影响问题成为丑闻以前,管理当局就努力找出一种明智的解决办法,那么公众是欢迎的。经济发展委员会成立有20年了,它的经验就是这样的。其他一些企业和产业也是这样,它们承担起有关不良影响的责任,并委派最好的人员以其知识和能力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 绝大多数管理人员都知道这一点,但他们总是期望问题会自行消失。他们不去考虑这个问题,更谈不上采取行动了,他们至多只是口头上讲讲。在遭受损失以后,他们才来采取补救办法。 对社会影响的责任,是管理当局的一项责任——并不是因为它是一项社会责任,而是因为它是一项企业责任。最理想的情况,是把不良影响转化为企业的一种机会。在做不到这一点的地方,管理当局的责任就是要在进行最优权衡的基础上,设计出恰当的规章——公众也要对问题进行讨论,并促使采取最好的规章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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