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能否透支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在国内,人们习惯上将银行卡统称为信用卡,实际上,狭义的银行信用卡仅指具有信贷功能的银行卡,即银行允许持卡人透支的银行卡。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可分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贷记卡是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实际上给了持卡人一定期限的资金融通;准贷记卡的持卡人应先存款后消费,需要在银行存有一定的款项以备支用,消费时由银行与持卡单位进行清算,然后记入银行借记卡人的账户。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
(二)按照载体材料可分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磁性卡即表面贴有(或镶在内部)磁条纹码或磁带的银行卡;智能卡是采用含有中央处理器、存储器和操作系统的高科技IC芯片技术的银行卡。
(三)按使用对象可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四)按信用等级可分为钻石卡、白金卡、金卡和普通卡。金卡以上级别的卡是对资信状况良好、经济实力雄厚、风险较低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信用额度较高的信用卡,普通卡是对一般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信用卡。 (五)按流通范围可分为国际卡和地区卡。 (六)按币种可分为人民币卡和外币卡以及双币卡等。 银行卡的功能 (一)储蓄功能。持卡人可以在发卡银行指定的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办理存款手续,而且可以在任何一个储蓄网点取款。 (二)支付结算功能。持卡人无需携带现金货币和办理银行间繁杂的转账结算手续,就可以在指定的商场、饭店购物消费;从而减少了社会上现金货币使用,节约了社会费用。 (三)汇兑功能。持卡人在外地支取现金时,可以在当地的发卡银行办理存款手续,然后持卡在汇入地发卡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实现异地联网的银行卡,可以直接在外地商场、酒店购物与消费,也可以在外地ATM机上支取现金。 (四)透支功能。持卡人经银行同意在一定限额之内可以提取超过存款额的款项。 担保业务 担保业务即银行根据交易中一方的申请,为申请人交易的另一方出具履约保证,承诺当申请人不能履约时,由银行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是以自身资信为被保证人履行合约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业务虽不占用银行的资金,但形成银行的或有负债,银行要收取信用服务费用。 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Letter of Guarantee),是银行应委托人(通常为债务人)的要求作为担保人向受益人(通常为债权人)作出的一种书面保证文件。如果对受益人负有主要责任的委托人违约、拒付债务,担保银行保证履行委托人的义务。 银行保函可用于任何类型的经济交易合同中,为契约的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保证履行某项契约,故而种类甚多,主要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工程维修保函、透支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借款保函、租赁保函、关税保函、海事保函、补偿贸易保函等。 按银行保函与基础合同的关系,可分为独立性保函和从属性保函。独立性保函根据基础合同开出,但不依附于基础合同而存在,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文件。开立银行承担第一性保证责任,即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银行就须付款,而不管申请人是否同意。从属性保函是基础合同的附属性契约,银行只负第二性保证责任,即仅当被保证人未全面履行保函所规定的条款时,保证人才负有赔偿责任,受益人需提交申请人违约证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银行保函按其作用可分为信用保函和融资保函两类。信用保函是指银行利用自己良好的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通过为申请人出具银行保函,促使商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融资保函是指银行利用自己的信用为申请人取得一种资金融通的便利,避免其垫付一笔资金。 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又称商业信用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银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证。信用证既是客户的结算工具,同时又是开证银行的书面承诺付款文件,因而属于银行担保类业务的传统产品。由于银行信用证比商业信用更为可靠,因而在现代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结算方式。 (二)信用证的作用 信用证是在托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托收中进口商履行的跟单汇票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承担,其作用主要表现为: 1.进口商在开证时只需交付少量押金便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全面控制出口商交货的各个环节,在付款后取得代表物权的单据,以减少来自出口商的信用风险。 2.出口方只要向银行提交合格单证之后即可取得货款,收款的安全性与及时性得到了保证。同时,出口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往往极易取得银行融资。 3.对开证行而言,它以自身信用作保证,在付款之前并不提供任何资金,却可以得到开证手续费及押金或担保物品,在付款后它对单据及货物享有所有权,承担的风险较小。 (三)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的开证行承担第一位的付款责任。作为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在信用证项下,不管进口商是否支付,出口商可以直接向银行凭单索款,而不必首先与进口商交涉付款事宜。只要出口商提供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银行必须付款。 2.在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独立于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即开证行不能利用它与申请人关系中所存在的抗辩事由对抗受益人,违背其对受益人的责任,受益人也不能利用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关系从中受益。即开证行不能利用买方根据买卖合同对卖方所拥有的抗辩权对抗受益人,以达到拒付的目的,受益人也不能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开证行付款。信用证是独立的文件,不受贸易合同的限制与约束,一经开立,开证行就只需对信用证负责,合约条款不能制约信用证。 3.信用证业务以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作为付款依据,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有付款的义务。至于合同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与银行无关,进口商只能就合同违约行为向出口商交涉,银行无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四)信用证的类型 1.按开证行的责任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的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即有权随时撤销或更改内容;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除非经有关当事人(受益人、保兑行等)的一致同意,开证行不得单方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2.按信用证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3.按信用证是否加具保兑分为保兑信用证和无保兑信用证; 4.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延期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5.按信用证之间的关系可分为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 (五)信用证的收费 信用证的收费主要包括:进口商在申请开证时应根据要求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并支付手续费;开证行在代开通知函或电开信用证时,每笔业务可收取若干金额的预通知费;通知行或转递行代为通知函开或电开信用证时,收取通知费或转递费;保兑行在加具保兑时,可向开证行收取保兑费;在议付时银行收取的议付费;付款行收取的付款费;承兑费、修改费、转让费等其他费用。 (六)信用证的交易程序 第一,开证申请人在与其交易对手订立买卖合同后,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银行提出申请; 第二,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书所列条款一致; 第三,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立即对信用证的密押或签字印鉴进行核对,无误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第四,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根据合同条款认真审查信用证,如发现有的信用证条款不能接受,应及时要求开证人通知开证行修改; 第五,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汇票和单据后,应立即根据信用证条款进行检验,如果认为单证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票款偿还议付银行; 第六,开证银行将票款拨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收到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行检验单据,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证银行付清并赎取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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