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要最终取得丰厚的经济效益回报,光抓业务拓展和收入增长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具备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这是银行业管理层总结长期以来银行业风风雨雨发展的经验教训后所得出的一致结论。因为银行业经营的标的物就是犯罪分子梦寐以求、疯狂追逐的目标,而且货币信用行业与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一样,行业经营的特点就是高负债、高风险,其经营过程中的许多环节稍一松弛、监管不严,就会造成整个银行损失惨重,甚至一夜之间倾倒。这方面的案例实在是太多了,教训非常深刻,国外有英国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交易员利森隐瞒交易长期亏损,导致庞大金融帝国大厦立刻倾倒的典型案例,国内则有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内部管理控制不严,频频爆出如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高山支行长携数亿元公款外逃加拿大及农行邯郸分行金库管库员任晓峰、马向景等长期监守自盗案值达5100万元之类的案件。这说明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仍然有继续加强、严格执行的必要。
内部控制制度,是银行最高管理层为银行经营安全,保证其经营目标实现,而制定的由其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相互制约监督的一系列制度、措施、程序和方法的总称。在银行内控制度下,行员及管理层只有经过适当的授权后方可进行交易,每一笔业务和交易都有书面及电子信息双重记录并及时向监管方反馈,使银行管理层能够及时发现和评估经营风险,以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和负债及时受到控制。
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及主要内容 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主要有三方面内容:(1)组织机构控制(包括:职责的界定、审批权限的分离和决策程序);(2)业务控制(包括:实行双重会计责任制、双重资产管理制、复式记账和总账管理与审计相结合);(3)人事控制(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双人签字、交叉核对等)。这些原则在商业银行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制度化和强化。下面就国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的主要内容阐述如下: (一)组织机构控制系统 从银行的组织控制系统看,国外银行的施控人是董事会(董事长),受控者是董事会任命的总经理(行长)及其领导的各职能部门。一个银行要安全有序地开展业务经营,其组织控制系统应当完善以下内容:(1)颁布有限授权授信规章并加以明确落实;(2)建立扁平化的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3)建立一个快速的信息反馈渠道;(4)制定适合不同领导及员工的职业操守;(5)为各项业务制定标准化的操作规程;(6)完整保留会议记录、业务档案。通过以上环节要使每位员工清楚了解自己的权限和职责,并明白任何一项违规行为都会被记录下来,而且会受到相应处罚。 (二)业务监控系统 银行最高管理层不要以为有了一套组织控制系统和授权授信完毕后,就可以万事大吉了。银行员工的操作风险、贪腐风险无处不在,银行高级管理层仍然不能掉以轻心,不仅要自己经常查阅财务报表、合规合法经营报告,还要在内部建立有效的审计和稽核,且监察机构要独立开展现场及远程监控工作。对基层行部的“账外账”、“账外经营”等违规活动必须严厉处置。 国外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监控系统的特点是:(1)注重会计监督;(2)聘用大批具有能运用计算机进行非现场监控的专业人员,如比利时的一个中等银行——通用银行,其会计部门聘用100人,其中财会会计有54人,而管理会计及数据处理员工就达到46人之多;(3)银行管理监控信息联网,提升了信息反馈和处理的速度;(4)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稽核的独立制度化的业务监督控制作用;(5)具有严格的保密保卫措施。 (三)人事控制系统 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重视人事的管理和控制,而且深谙此道,它们认为一个银行的兴衰存亡,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良好的人事管理是最重要的。它们的人事控制系统的特点是:(1)制度化、序列化、表格化,即人事任命、派遣、调动皆按章办理,杜绝私情,提拔先后有序,使员工积极性得到最大激活;表格化是指所有人事变动均按固定表格编列数据,按需设岗说明理由;(2)稳定性、流动性、适应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用人唯“能”,一经录用就要安定职员的生活,岗位经常流动,既要满足适应本人志愿,又要不断调换工作地区和职务以锻炼和培养银行的领导人才;(3)职能部门实行个人负责制,减少开会商量,提高办事效率;(4)放权与监管相结合,既然授权给你,就不再另行分权和上级干预,但放权的同时应加紧人事监管,完善信息反馈机制,每年淘汰一批绩效差、有违规行为的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 (一)稽核的定义 在我国,稽核制度是金融系统内部独特的一整套内控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共同构成银行内控的监管机构。而西方学者对内部稽核的定义是:企业内部为企业服务、对企业控制系统和经营质量进行独立评估的一项功能。它客观地检查、评估和报告内部控制是否足够,以确保资源能得到有效、适当、经济和高效的使用。 从上述定义与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稽核职能看,其作用的范围被延伸到了银行管理领域,其稽核资料不仅包括银行内部会计账务资料,还包括业务经营统计资料和银行内部的所有规章制度和外部的法律法规。而且稽核目的也不仅仅是使账务资料真实、准确、堵错和纠弊,还包括对银行内部经营管理的全程合规合法性的独立评估和堵错漏、纠积弊的监管。这恰恰符合了如今国内商业银行最高管理层引进西方银行先进管理文化和经验的需要,同时也赋予了银行内部稽核人员更广阔的发展前景。 上述稽核定义的另一个新意是它明确了内部稽核的服务对象不仅仅是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还包括企业本身。尽管在实务中,多数稽核是金融机构董事会直属或由行政管理层领导下的一个监管部门,但稽核真正服务的对象是企业,就像董事会也必须为企业的利益尽职服务一样。特别是在董事会成员或高管人员的行为有损企业根本利益时,稽核的立场不仅是独立的,而且必须坚定地站在企业利益这一边。 现代稽核理论的发展,使稽核在实务中除了原有的保护企业资产完整职能之外,又增加了新的监管职能,它已成为如今银行内部有效监管的核心力量,这是过去银行行长想做而未能做到的。 (二)稽核监管的职责和范围 稽核监管的基本职责与稽核的职能是相对应的,首先是对银行内部控制的执行效验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简称“三效性”)进行评估,其次是核数检查银行资产的完整性。稽核师在银行内控系统“三效性”评估时有可能发现某些系统的缺陷与不足,从而能促进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而且银行内部的周期性稽核检查会对银行上下起到威慑作用,使银行各级员工更加小心谨慎地按照银行的各项规章和程序进行业务操作和金融交易。 从稽核范围看,稽核师应当检查银行所有的经营活动,包括技术、商业、财务、安全、会计和管理六个方面。但在具体稽核实务中,为避免重复劳动并使稽核师能在有限的时间里有效稽核,国际上相关专业团体颁布了稽核具体范围的“指引”,具体包括: (1)评估对经营和稽核报告有重大影响的银行政策、计划、措施、规章和各项制度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判断银行各部门是否遵从; (2)检查具体操作或程序是否与计划要求一致,与原定目标是否吻合; (3)评估银行资源使用的经济性、效益性; (4)检查银行经营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5)检查银行资产的真实存在、银行负债的真实性。 (三)稽核原则 银行内部稽核师在履行稽核职责,实施评估核数工作时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独立性原则。稽核的独立性是指稽核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独立的地位,他们不仅平时不参与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也不为银行某高官或董事的利益服务。他们必须忠实于他们所服务的银行,谨慎、独立出具稽核意见,碰到有亲属关系的被稽核对象及其所主管部门等应予回避。 2.权威性原则。这是指稽核人员有权代表授权人,对被稽核的部门及负责人所负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稽核人员的权威性来自于银行最高权力机构的委托,同时根据银行的规章,稽核人员应当拥有以下三方面的权利:(1)有权接触银行的一切档案、记录、财产和人员;(2)有权向被稽核人了解并获得必要的信息和解释;(3)有权采用任何形式向其委托人反映和报告稽核中所发现的问题。 3.客观性原则。即指稽核人员应当依据客观的稽核标准,对被稽核部门实际操作的事后记录、报表进行实事求是的合规合法性以及真实性、正确性和效益性的评审,并作出客观的稽核意见。所谓客观稽核标准是指用来指导和衡量商业银行业务和管理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的已颁布施行适用的各项客观书面标准。它包括: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政策、规章、制度、合同协议、技术经济标准、业务处理流程等,如央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就是一项行政规章稽核标准。 4.公正性原则。它是指稽核人员要在稽核工作中,公平、公正、有理、有据、有节地处理各项稽核事务,并且在出具稽核意见时要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不偏不倚、不亢不卑、讲究分寸、恰如其分、尊重科学、尊重事实。 (四)稽核资料与证据 所谓稽核资料是指稽核人员工作的对象,也就是被稽核部门的所有业务操作和管理活动的书面资料及非书面记录。稽核人员可以通过对这些资料的阅读、分析、对照或找相关人员谈话印证,最后形成稽核证据来支持其公允的稽核意见。 稽核资料从形式上可分为书面资料和非书面资料。前者包括被稽核部门制作或电脑自动生成后打印的各项经济业务的凭证、账簿、报表、图表以及各种书面原始记录;后者包括录音、视频图像、照片、电脑程序等。 稽核资料根据来源分类,又可分为被稽核部门的内部资料和外部资料;根据资料的可靠性程度还可分为真实资料和虚假编造的资料等。 稽核证据是稽核人员出具稽核意见、编制稽核报告的主要依据,它主要来自于稽核资料,是稽核人员从中采集的真实原始的稽核资料。尽管稽核人员也可以找当事人谈话,找旁人陈述旁证,但这些都是辅助的稽核证据。缺少真实原始证据的辅助证据不能单独用来作为出具稽核意见的证据。合格的稽核主证据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真实原始性。稽核证据最基本的要求是其本身的真实可靠性。为保证稽核意见的正确,稽核人员必须在采集稽核材料方面下真工夫,要尽量收集原始的凭证,机器、电脑的原始记录。对已经人工编制的账册、台账、报表,要先与原始记录核对,并检查编制过程是否经过审核、符合程序,否则稽核证据的可靠性会受到严重影响。 2.证据充分性。稽核证据的可靠性也要通过证据本身的充分性来得到保障,如果是一项孤证,没有相关的其他证据佐证支撑,那么产生于孤证基础上的稽核意见的正确性就会有问题,有可能该意见不成立,这样稽核人员的公正信誉会大打折扣。为提高稽核质量,稽核人员一定要尽可能多地采集各项证据来支持其相应的稽核意见,否则只能取消,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向委托人汇报,不然就可能误导委托人。 3.证据相关性。稽核证据不仅要求真实、可靠、充分,而且要求证据与证据、证据与稽核意见、证据与被稽核的业务管理活动及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上、逻辑上、因果关系等方面的相关性,否则稽核证据再多再充分,都是原始真实的,也不能拿来作为出具稽核意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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