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承担在某方面缺乏能力的工作,是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一种残酷的行为。它使人抱有希望,以后却又陷于失望之中。
一个机构,特别是一家工商企业,必须具备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所必须的全部能力。但是,在那些不是由自己造成的影响所产生的社会责任领域,其行动的权力和义务却要受其能力的限制。
特别地,一个机构最好不要从事那些同其价值系统不相适应的工作(关于这一点,请参见第58章)。技能和知识是比较容易获得的,但个性却很难改变。没有哪个人会在他所不关心的领域中干得很好。如果一家企业或其他任何机构由于一种社会需要而在这样的领域中工作,那么它不大可能把能干的人放在该项工作上,也不会给予足够的支持。它不大可能理解该项工作到底包括什么。几乎可以肯定,它在做些错事。结果,也只会造成损失而不会带来好处。
一个机构不应该做什么,可以用美国大学在20世纪60年代的例子来说明。当时,美国大学一窝蜂地去承担大城市中各种问题的社会责任。这些问题是的确存在的,而在大学中也有着与各种问题有关的各个领域的杰出学者。但是,这些工作主要是政治方面的工作,所涉及的价值主要是政治家的价值,而不是学者的价值。所需要的技能是妥协、动员各种能力,尤其是决定轻重缓急,而这些技能并不是学者所赞扬和尊重的,更谈不上擅长了。实际上,它们同学者所擅长的客观态度和“探求真理”的价值观念几乎恰恰相反。这些工作超出了大学的能力,并且同大学的价值系统是不相容的。 因此,大学急于承担这些工作的后果,不可避免地是无法取得杰出绩效和成果。同时,它还损害了大学的威信、地位和信誉。大学未能帮助解决城市中的各种问题,却严重损害了在它们自己的领域中取得杰出绩效的潜能。 纽约市的大型公司如果响应林赛市长的号召而“认领黑人贫民区”,那就是极不负责地行事,所能得到的结果,只是使黑人贫民区和它们自己遭受损害——正如它们自己十分清楚地认识到的那样。 什么是能力的限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如果登山队的一个队员在喜马拉雅山上得了急性阑尾炎,不动手术几乎肯定会死去,那么登山队中的任何医务人员,即使是从来没动过一次手术的皮肤科医师,都必须去做这个手术。但是,假如在一个可以找到合格的外科医师,甚至是一个全科开业的医师的地方,由一个皮肤科医师去做阑尾手术,那么尽管他是个合格的医师,也将被指责为医治不当和草菅人命。 因此,至少管理当局应该弄清楚自己及其机构在哪些地方是真正无能为力的。企业通常在一个“无形的”领域中是完全无能为力的。企业的长处在于计量和可测性,即有关市场测试、生产率衡量和利润率要求等方面,凡不属于这些领域的,基本上就不是企业的长处,也不属于企业的基本同情范围,即不属于企业自己的价值系统。如果绩效的标准是无形的,如“政治的”意见和感情、社区的批准或不批准、社区力量的动员和权力关系的结构,那么企业就会感到格格不入。企业不大会关心那些有重大关系的价值,因而很可能不会拥有那方面的能力。 但在这些领域中,常常可以为某些特别部分的工作制定明确的、可以衡量的目标。一个问题虽然在企业的能力范围之外,但常常可以把它的一些部分转化为适合于企业的能力和价值系统。 在美国,训练长期失业的黑人青少年并使之获得工作和职位方面,没有人做得非常好。但是企业所做的,并不比其他机构如学校、政府的训练班和社区机构等做得差。这项工作可加以识别并使之明确化,制定出目标,并衡量其绩效,于是企业就可以在这方面有所建树了。 在承担某项社会责任并处理某个问题以前,管理当局最好仔细考虑一下:那项工作有没有,以及有哪些部分可以与自己机构的能力相适合,是不是有的部分可以用具体的目标和可以衡量的绩效(正如企业管理人员对这些含糊的词语所理解的那样)来予以界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就可以认真考虑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问题。如果答案是否定的——而在很多领域中答案都是否定的——那么不管问题是多么重要,企业所面临解决这一问题的需要是多么迫切,企业都最好不要承担下来。如果勉强承担了,只会对社会和企业本身造成损害,而不会取得任何绩效,因而也就是不负责任。 职权的限度 在社会责任方面最重要的限度,是职权的限度。法学家认为在政治词典中并不存在着“责任”这个词,而存在着“责任和职权”。任何人要求职权,就必须要承担责任,而任何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要求职权。这两者是同一硬币的两个方面。因此,承担社会责任始终意味着要求职权。 同样,作为社会责任的限度的职权问题,也不是产生于某个机构的影响。这是因为:影响是行使职权的结果,而不管它是有意还是无意或是附带,因而都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但是,当组织型社会中的企业或任何其他机构接到要求,需要承担社会或社区中某个问题或弊病的社会责任时,其管理当局必须认真考虑一下:对它而言,这项责任所包含的职权是否合法。假如不是,那它就是篡权和不负责任。 在任何时候,当要求企业承担这项或那项责任时,人们应该问一下:“企业有这种职权吗?它应该有这项职权吗?”如果企业没有而且不应该有这项职权——在很多领域中,企业是不应该有职权的——那么由企业来承担责任就大可怀疑了。那不是承担责任,而是贪求权力。 在第24章中已经阐述过,米尔顿•弗里德曼关于企业应该坚守其业务(即经济领域)的论点,并不是否定责任,而实际上是自由社会中惟一一贯的论点。它可以有力地辩护说:采取其他任何论点,都只能使自由社会遭到破坏和损失。其他任何论点,都只能意味着企业在经济以外的领域中,在归属或应该保留给政府或其他个人或机构的领域中攫取权力、职权和决策权。这是因为:再重复一遍,谁承担了责任,谁很快就将获得职权。历史上的很多事例都证实了这一点。 从这种观点来看,目前那些对大型企业进行批评的“批评家”,可以恰当地被指责为把大型企业推向成为我们主人的地位上去。 美国的消费者中心主义者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真诚地认为自己是大型企业的敌人,也被企业和公众认为是大型企业的敌人。当纳德要求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负起责任时,他所涉及的肯定是企业的合法责任,即取得绩效和做出贡献的责任。惟一的问题是——且不说他所列举事实的准确性及他那作战的风格——纳德对于产品尽善尽美的要求,会不会比他所攻击的缺点和缺陷使消费者付出更大的代价。惟一的问题就是权衡。 但是,拉尔夫•纳德还特别要求大型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以外的许多领域中承担责任。如果接受了他的要求,只能导致大型公司的管理当局在许多本来应该属于其他机构的领域中成为最高的权力当局。 这正是纳德和其他鼓吹企业承担无限社会责任的人的论点很快会得到的结果。纳德属下的一个人在1972年发表意见,对杜邦公司及其在德拉华这个小州(杜邦公司的总部在该州,并是该州的一个主要雇主)的角色进行批评。该报告甚至没有讨论杜邦公司在经济方面的绩效。在普遍的通货膨胀期间,杜邦公司能够使其产品的价格持续下降,而其产品在许多情况下是美国经济的基本材料。该报告根本不提这种情况,似乎是不相干的,却尖锐地攻击杜邦公司没有运用其经济力量来迫使该州公民着手解决种族歧视、卫生保健和公立学校等社会问题。由于没有承担起德拉华州的社会、政治和法律等方面的责任,杜邦公司被粗暴地指责为不承担社会责任。 这件事使人感到有讽刺意味的一点是:多年来,传统的自由派或左翼分子对杜邦公司的批评却正好相反,他们批评杜邦公司运用它在一个小州中的巨大影响,“干预并统治”德拉华州并行使“不法的职权”。 纳德派的这种观点,只是在“反企业言辞”的外衣之下的大力宣传,实际上是为使大型企业成为最有权力、占统治地位和拥有最高权力的一种社会而辩护。当然,这种结果是违反纳德本意的。但是,要求承担社会责任的结果,却违背了其本意,这大概不是第一次了。 纳德派观点最可能导致的后果,既不是他本人想要的,也不是管理当局想要的。结果或者是所有各种职权的毁灭,即彻底的不负责任;或者是极权主义,即另外一种形式的不负责任。前一种情形在历史上也可以找到先例:在封建社会初期,贵族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导致了王权于1000年左右在欧洲大陆的彻底毁灭和封建诸侯的无控制的专权。 但是,米尔顿•弗里德曼的“纯粹”观点——逃避所有社会责任——也是不能接受的。存在着一些巨大的、迫切的、令人绝望的问题。尤其重要的是,存在着“政府的弊病”,它会造成一种责任和绩效的真空。而且,政府越大,这种真空也就越大。在我们当前的组织型社会里,企业和其他各种机构,保持纯粹的经济立场是不可能的,不管那是多么可取。它们自身的利益,也迫使它们关心社会和社区,并准备承担超出它们自己主要领域的工作和责任以外的责任。 但是,它们在这样做的时候,必须意识到所存在的危险——对它们自己以及对社会的危险。它们必须意识到风险,如果社会中的关键机构不能为共同利益而承担责任,那么像我们这样的多元社会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社会,也不可能正常运转。但是,在多元社会中,始终存在的威胁是:共同利益与贪求自己的权力是极易混淆的。 在某些领域中,可以制定出一些指导方针。企业(或大学)不应该用自己的职权去代替合法组成的政治统治机构和政府的职权,也不应该在显然是国家政策的领域中行使职权。在一个自由社会里,一个企业当然有权不参与那些活动,即使被政府批准,甚或鼓励,也有权不参与其中。它完全可以置身事外,但它肯定无权使自己处于政府的地位,也无权运用自己的经济权力把它的价值观念强加给社会。 按照这个标准来看,第24章中所讲的那位教友派“贤人”对他那位钢铁厂经理的批评是正确的。他批评那位经理运用大型公司的经济权力,把消除种族歧视的措施强加于40年代的一个美国南方城市。那位经理的目的肯定是正确的,但从道义上讲,他所采用的手段并不恰当,他行使了一个企业并不拥有的职权。正如最热烈地信奉种族平等的人所指责的,那种行为具有“帝国主义”性质。多年来,那家钢铁公司并没有在自己宣称信奉的种族平等方面做什么事,这是可以加以指责的——我认为也理应受到指责,它没有去探求可行的办法来实现种族平等。但是,两件错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正确的事,两件不负责任的事加在一起并不会变成一件负责任的事。 从这个标准来看,要求以ASEA为代表的瑞典公司不参与葡萄牙在非洲殖民地的电力工程(而该工程是瑞典自己的社会党政府支持的),从逻辑上和道德上看,就大可怀疑了。不久以前,“老左派”常常批评对老左派支持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那么,对新左派不予支持的老左派的国家政策进行抵制的企业,也同样是不道德、不负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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