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已经指明了每个决策都包括两种要素,分别称为“事实”要素和“价值”要素。在管理上,这是一种非常基本的区分。首先它可以让你理解“正确的”管理决策的含义;其次,它指明了管理文献中经常提到的政策问题与管理问题的区别。这些重要的议题都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如果要使用非常基本的原理来回答这些问题,这本管理书的前言就必然是一篇更长的哲学论述。我们需要的观点倒是很容易在哲学文献中找到。所以,可以把某个特定的现代哲学学派——逻辑实证主义得到的结论当成起点,来考察它们对于决策理论的意义。读者如果对这些学说基础的推导过程感兴趣,可以参照本文注释里列出的参考文献。
事实含义和道德含义的区别
事实命题是对可观察的世界及其运作方式的陈述。1事实命题原则上可以经过检验来确定真伪,也就是确定它们的论述是不是确实会发生。 决策不只是事实命题而已。它固然描述的是未来的事态,这种描述从实际角度严格来说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但是决策还具有支配性,因为它们优先选择某一种未来状态,并且让行为直接向选定方案的方向努力。简而言之,决策既包含事实成分,又包含道德成分。 决策正确与否的问题可以转化成如“应该”“好”和“更优”这类道德术语是否有纯粹的事实意义的问题。本研究的基本假设前提就是,道德术语不完全能还原成事实术语。这里不打算说明关于道德命题观点的正确性,逻辑实证主义者以及其他相关人士已经就此提出了正当理由。2 证据简述如下。为了确定某个命题的正确性,应该直接把该命题与经验相比较,或者应该通过逻辑推理把该命题引导到能够与经验相比较的其他命题上。但是任何推理都不可能从道德命题推导出事实命题,道德命题也不可能与事实直接比较,因为它们的主张是“应该如何,”这并不是事实。所以我们无法通过经验或理性方式检验道德命题的正确性。 按照这个观点,如果某个判定宣称“应该”出现某特定事态,或某特定事态“更可取”或“很称心”,那么这个判定就有支配的作用,而不论其自身真实与否,正确与否。由于决策里就包括这类评价,所以我们也不能客观地说决策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试图从纯事实命题推导出道德命题的哲学家,就像寻觅点石成金和整圆为方的妙方的人一样多。举一个比较新的例子,本森将“好”定义为“有益于获得幸福”,这里的“幸福”采用其在心理学上的定义。3 他认为某事态好不好,就要看它是否有利于获得幸福。当然大家对于这个程序的逻辑推导并无异议,反对的原因是本森定义的“好”不具备一个功能,即道德中所谓的“好”必须能够表达对不同方案的道德偏好。当然,通过本森的推理过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在某些情况下比在另一些情况下感觉更幸福,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他们应该更幸福。亚里士多德对“好”的定义也有同样的局限性,因为他的定义是,对人来说,好事就是能让人与理性动物的核心本质更能保持一致的事。4 因此,合适地定义“好”就能构造出“那种事态是好的”这种论断,但是这样定义的“好”却不能推导出“这种事态应该出现”的论断。伦理学的任务就是选择具有支配性的用话,也就是“应该”型的句子。如果只用表明其存在性的方式来定义“好”,就无法完成伦理学的这个任务。所以,我们在研究当中,只保留“好”或“应该”的道德意义,而不从纯事实的角度上对事态进行判断。所以,固然可以说某决策是“好的”,但是要说它是“正确的”或“真实的”还需要进一步证明。 决策的评价 我们发现,严格来说无法用科学方法对管理者的决策进行评价。这是因为管理问题不存在科学成分吗?它们纯粹只是道德问题吗?事实正好相反,我们断言每项决策中都包含道德成分并不等于断言决策中就只包含道德成分。 我们来看一下美国陆军《步兵野战手册》中的一段话: 突袭是攻击取得成功的主要因素。无论战役大小都应该力争达到突袭效果。步兵要营造突袭的效果,必须对袭击时间、袭击地点以及兵力部署的情况保密,采取迅捷行动、惑敌战术以及超越陈规的方法。5 很难说这三个句子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事实命题,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命令(决策)。第一句纯粹就是叙述成功袭击的条件;第三句是罗列突袭所必需的一系列条件。但是要把这两个事实陈述句连接起来,就要用到一系列明确或含蓄的祈使句。这些祈使句可以理解为:“要成功地袭击!”“要运用突袭!”“不要透露袭击的时间、地点和兵力部署情况,要迅速出击,迷惑敌人,避免使用陈规旧法!” 事实上,我们可以换一种方式重新叙述这个段落,将这个段落分成三个句子,第一个是道德论断,剩下两个是事实陈述: (1)要成功地袭击! (2)成功袭击的必要条件就是突袭。 (3)突袭的条件就是不透露袭击的时间和地点等。 那么,军事指挥官做出隐藏兵力部署状况的决策就包括事实和道德两种要素,因为他隐藏兵力部署是为了达到突袭的效果,而突袭又是为了成功地攻击。所以从某一个角度可以判断该指挥官决策的正确性:他为了实现目标而采取的措施是否合适,这纯粹是个事实问题。而除非一个宗旨是为了下一个宗旨,那么宗旨本身正确与否并不是个事实问题。 决策总是可以从这种相对意义上来评价,就是只要给定要实现的目标,就可以确定决策是否正确,但是,目标的变化蕴含着评价的变化。严格地说,我们评价的不是决策本身,而是我们判断的决策与宗旨之间的纯粹事实关系。6我们不评价指挥官为了实现突袭而采取特定措施的决策,我们评价的是他采取的措施确实能实现突袭效果的事实判断。 这一论断还可以用稍微不同的方式来表达。考虑这两个句子:“要突袭!”和“突袭的条件就是不透露袭击的时间和地点,等等”。虽然第一个句子包含了支配性的或道德要素,所以无所谓真假,但是第二个句子只是纯粹的事实论述。如果可以把逻辑推断的概念的应用从句子的事实要素上延伸到句子的道德要素上,那么从这两个句子就可以推导出第三句:“袭击的时间和地点等要保密!”因此,通过事实前提(第二句)的中介,我们就可以从一个祈使句推导出另一个祈使句。7 道德陈述的混合特征 上面提出的例证已经清楚地说明,多数道德命题都混合了事实要素。因为多数祈使句本身并非终极目的而是中间目的,所以它们是否适合更进一步的目的,这仍然是一个事实问题。至于究竟能否沿着手段目的链一直追踪到足以分离出一个“纯粹”价值的地步,也就是能否找到一个单纯目的的问题,我们不必在这里解决。目前讨论的重点是对于任何包含道德要素的陈述,无论是中间目的陈述还是最终目的陈述,都不能用正确与否来判断,而且决策制定过程必须以某些“给定”的道德前提为起点。这个道德前提描述的就是所研究的组织的目标。 在管理上,给定的道德前提的混合特征通常相当明显。某个市政部门的目标是向本市居民提供娱乐活动。这个宗旨可以进一步被分解成实现“锻炼出更强健的体魄”“更有建设性地利用休闲时间”“防止青少年犯罪”等许多目的的手段,这种分解还可以沿着手段目的链继续进行下去,直到到达称为“好生活”的模糊领域为止。到达这个地步,手段目标之间的关系(如娱乐与品德的关系)要靠猜测,而价值观内涵的定义又太含糊,所以这种分析对管理目的来说变得毫无意义。8 我们也可以用更加积极的方式来叙述上面的要点。道德命题要对理性决策行为起作用:①设定为组织目标的价值观必须清楚明确,这样才能对目标在任何情况下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价;②必须能判断特定行动方案实现目标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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