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理需要
生理需要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的需要。人们在追求较高层次需求前,总是要先满足生理需要。虽然目前现代企业的薪资激励多数情况下已经可以满足员工的吃、喝、住、行等最基本的生理需要,但对生活困难的基层员工提供必要的经济福利补贴依然十分必要。为刚入职经济基础较差的新员工安排集体宿舍,为适婚员工提供无息购房、购车政策,给予长期室外工作员工高温补助等福利也都在满足员工生理需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安全需要 安全需要是生理需要的延伸,员工追求的是职位的保障及意外事故的防止。它可以分为两方面:员工生活安全需要与员工身心安全需要。企业可以通过养老保险、生育险、住房基金、工伤保险等国家政策鼓励的福利措施及住院慰问金、员工年度体检等企业具体福利措施,确保员工具有相对安全的工作环境,满足其安全需要。 3.社交需要 当员工的生理和安全需要得到满足后,上层的社交需要便凸显出来。此时,员工追求的是良好的人际关系及组织内部的和谐相处。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职工之家、公费旅游、互助金制度、技术交流、晨会分享、免费电影券发放等方式增加团队凝聚力,以满足员工的社交需求。 4.尊重需要 面对这一阶段,员工追求的是地位、名分、权力等高层次需求。此种需要在中高层员工、技术骨干等员工身上表现最为突出,如期望私人办公室、股票分红等。 5.自我实现需要 此时,员工追求的是能发挥自身特长和才华的组织环境及有挑战性的工作内容。企业可以通过提供外派、劳资会议等福利方式满足员工需求,达到激励作用。海尔公司为如何满足员工自我实现需要提供了很好的办法:以员工名字命名小发明,激励员工的创新精神。 社保公积金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分担年老、失业、疾病以及死亡等社会风险,实现社会安全,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险的开户流程详见 社会保险开户流程 养老保险 1.概念 养老保险,全称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其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 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主要经办业务有:新参保、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个人账户的封存、在职转退休、退休人员丧葬抚恤费的支付、在职人员参保信息的更改、退休人员信息更改等。 2.单位参保手续办理 各类企业均应按归属地管理的原则,到纳税地(非纳税单位按单位地址区域)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登记手续。新成立的单位应在单位批准成立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参保单位必须为与其发生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聘用的退休人员除外)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 需要相关证件如下: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地税登记证; (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 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本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员工退休办理 (1)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缴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基金征缴科申报退休。 (2)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3)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办理退休审批。 (4)企业需要向社保机构呈报的资料有:职工档案;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保卡);二代身份证原件;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 【附】养老保险常用表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本信息变更审批表 医疗保险 1.概念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以北京市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例: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10%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2%+3块钱的大病统筹缴纳。 单位员工医保缴费比例可详见示。 单位员工医保缴费比例表 2.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中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的法规如下。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3.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 不同级别医院报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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