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结算性负债
银行既是资金中介机构,同时又是结算服务企业。银行通过转账结算服务,不仅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而且客户的在途结算及其他结算资金累积起来就是一笔稳定的信贷资金来源,同时又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无息短期负债。这些负债具体又分为:
(一)票据在途资金 客户委托银行出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付款,这笔款项就从其存款余额中扣除,须等到最后持票人委托自己的开户银行提款时才予以结清。因此在票据未兑付前,出票人的开户银行可以将众多客户票据票面额累计,作为无息短期负债运用。 (二)结算保证金 这是银行客户在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业务时,按规定向银行支付的一定比例的乃至全额的备偿金。这些货币形式的保证金在结算工具未正式支付前都可被银行占用,构成银行的短期负债。但是高比例收取高端老客户的保证金也会产生客户转投他行的不利后果,所以在商业银行结算业务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结算手续费和保证金比例都有下调趋势,而结算速度则相应加快,这样才能留住中高端客户。也就是说增加结算保证金来源不是银行经营发展的目标。 (三)联行汇差占用负债 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涉及全国所有银行,因而存在着一个到期清算的问题。在跨银行资金清算汇划之前,各银行都有一个合理的资金占用时间,这就构成了银行相互间汇差占用负债。 (四)银行应付款项负债 银行正常经营管理过程中必然还会产生其他行内行外的结算性应付款项负债。例如对外的应付票据、应付公用事业费、应付代理费、应付税金、预收款项和银行对内部职工的应付工资福利等,虽然这些应付款项累计起来也不是一个小数目,但是对于一个经营货币信用的企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且占用时间也不长。一个正常经营的商业银行是不会以自己的信用和信誉为代价,无偿超期占用各项应付款项的。因而此类应付性负债在银行的负债经营管理考核时常常忽略不计。 银行长期负债业务 银行一年期以上的债务统称为银行的长期负债。由于国际资本市场上长期借款的成本较高,利率风险较大,加上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的都是中短期信贷业务,所以,过去一般商业银行通常是不会通过长期负债方法筹集信贷资金的。但是不排除一些银行在特殊场合下也可能通过长期负债形式来达到其调整负债结构、发放高收益专项贷款、弥补资本金不足和低成本增资等经营目的。具体的长期负债形式有: (一)发行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的中、长期债券,分资本性和非资本性债券两种。前者期限较长,属于附属资本的范畴;后者是为筹集长期贷款和投资所需资金而发行,一般为3—5年,利率通常比同期国债高但比公司债券要低。采用发行金融债券方式筹措长期资金是推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如果银行是上市公司,银行金融债就是特殊的公司债券。非资本性金融债券又有信用、担保以及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金融债券之分。 1.信用债券 即无担保、无抵押的金融债券。我国过去资本市场欠发达,公司企业直接融资受到影响,而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又较高,因此中央银行曾特批银行发行一定量的非资本性金融债券,对企业定向发放中长期项目贷款来弥补资本金不足。由于发行金融债券在我国是一项政策性金融业务,发行人都是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利率比同期国库券高,金融债券的利息收益按税法规定可以享受免征所得税优惠,因此,尽管是无担保的信用债券,仍然很受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欢迎。 2.浮动利率债券 与传统的固定利率收益债券不同,该种金融债券是在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变化日益频繁情况下,首先由美国花旗银行在1974年大量发行的,它是一种具有稳定利差的金融商品,也是一项对付市场不可预测利率变化的保值手段。该债券还本期为15年,但在债券流通两年后允许投资者按面值偿还。其债券利率头10个月最低为9.7%,以后按高于3个月期国库券利率而定。花旗银行设计此浮动利率债券的目的是通过利率浮动和市场的流通性来延长银行负债占用期限,减少银行对短期较高利率的商业票据的依赖,增加管理上的灵活性。 1979年以后美国一些银行发行的浮动利率债券规定,投资者受最低利率保护,同时取消了投资人的选择权以保证债券的长期性质。 3.国际货币市场债券 欧洲货币市场和新加坡、东京、香港等亚洲主要货币市场的离岸金融业务很发达,一些跨国银行为筹集外币开展长期金融债券业务。跨国银行除了进行中短期融资外同样也偏爱在限制较少、利率相对较低、资金量较多、手续简便灵活的国际货币市场发行5年以上的固定或浮动利率的多种可兑换货币金融债券。我国的建设银行及几家涉外的投资信托公司,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也曾因我国经济特区建设需要,分别在东京、新加坡、香港等货币市场发行日元、美元、港币等货币的金融债券。 (二)发行可转债 此种债券属资本性长期债券,发行目的主要是增加银行的资本,提高其资本充足率(详见前章介绍)。 (三)发行次级长期债券 该种债券同样也是商业银行的资本工具,与可转换债不同的是,首先次级债券通常采用私募方式销售,费用低;其次它只能到期还本付息而不能转股,这样就不会导致股权收益的稀释,影响原股东的未来收益;最后次级债一般是无担保的信用债。 次级长期债券从形式上和法律关系上看与银行长期信用金融债券并无两样,但因其发行目的不同,通常不能上市转让也不能提前赎回。《巴塞尔协议》规定它只能计入银行的附属资本,而且只有5年以上的次级债才能100%计入附属资本。不到5年或5年期的次级债每年都要被扣除20%的折扣,直至全部从资本统计中扣除为止。 我国中央银行为适应加入WTO后,中国银行业与国际银行资本衡量惯例接轨的形势,于2003年11月发文,允许国内商业银行发行的次级长期债券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在此情形下,原打算在2004年发行100亿元可转换债以充实银行资本的招商银行,决定改为发行几十亿元的次级长期债券,如此既可满足资本充实需要,同时又能维护银行大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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