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短期负债与被动性的存款不一样,它是商业银行积极增加流动资金来源的负债业务,无需向中央银行交存款准备金。在目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主要由二级准备来满足的情况下,短期的借入资金可以使银行在保持较高的流动性的同时,又能持有较高比例的流动性较差的生息资产。但银行的短期负债成本比存款要高,而且数量和利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金市场上供求关系变化。银行的短期负债渠道主要是银行同业、中央银行和货币市场,方式方法种类很多。
货币市场借款
(一)银行同业借款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即借贷双方都可根据自身的头寸情况利用资金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通过货币市场或其他方式与同业对方进行资金头寸和贷款头寸的借贷业务。当银行每天资金结算轧差后,为了资金的平衡,头寸不足的银行就向头寸有盈余的银行拆入资金,两主体中前者为拆入行,后者为拆出行,拆借的资金总额实际就是各拆出银行的超额准备金总和。 拆借的期限很短,最短的是隔夜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业拆借起初是通过电话或电传个别进行的,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中央银行货币宏观调控的需要,目前银行同业拆借都是通过市场进行操作。我国银行的同业统一拆借市场设在上海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内,拆借契约都是标准化的,除成交价外,其他条款都由货币市场管理部门事先拟订,按时间长短共分7个标准品种,最长的品种为120天,价格随行就市,实行信用化交易,会员银行必须向市场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滚动使用。 (二)银行票据转贴现 商业信用发达的国家,银行信用也会相应发展壮大。商业银行大量通过票据贴现业务放款后,为筹措扩大经营和风险防范的资金或因临时性的准备金不足的需要,商业银行可将已贴现的未到期票据再转手给其他资金丰裕的银行(非中央银行),这种通过向其他银行背书转让票据的负债融资业务称为银行票据转贴现。 因为外国的票据法比较完善,票据的无因性和抗辩切断理论比较深入人心,各种票据市场(如票据发行、转让和票据融资市场)蓬勃发展,所以票据转贴现业务红红火火。我国商业银行自2000年起,因有降低不良资产的硬性指标和资金相对宽裕的客观情况存在,票据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和异行之间多次转贴现日趋普遍,业务量迅速上升。为此,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牵头,我国几百家会员银行参加,通过建立中国票据网传递票据转贴现价格信息,开始了统一票据市场的初级阶段建设。但由于票据的有因性这一主要障碍(即我国法律规定票据的出票、背书及取得必须有相应的贸易背景)仍然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国银行票据转贴现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三)回购协议融资 指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金融资产如国债、票据和其他生息资产凭证,通过协议方式将它们暂时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约定在以后的某一特定日期,按预定价格再购回所出售的资产以达到融资目的。回购协议期限短的仅为一天,长的也不过几个月。 银行回购协议业务分场内回购和场外回购两种,国内货币市场上进行的回购协议主要标的是国库券,交易主体是银行同业拆借市场会员。这种回购的优点是违约率非常低、信用良好、回购价格市场化、不受央行借贷款利率上限限制、融资方不必缴纳存款准备金。场外回购主要针对未到期的票据回购(金融机构场外国库券回购协议在国内目前属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主体是银行及信用社,售出时由融资银行在票据上背书交付,购回时再由出资银行背书交付。 (四)发行短期融资债券 短期融资债券与长期资本性债券不同。前者是负债经营,后者是为弥补自身资本金不足而发行的;前者的期限一般是半年至1年,信用发行,后者通常是3到5年,有的是担保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对于其他货币市场融资方式来讲,它向社会公募或私募发行,须承担印刷、发行成本,还要考虑银行的到期清偿能力。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能在银行落实了一个高收益的资产大项目的金额、期限、利率,而货币市场又难以筹措相应的资金时,才会考虑这种成本较高的资金筹集方式。 (五)欧洲货币市场借款 除了在本国货币市场融资外,商业银行还可以从国际金融市场筹资来补充短期资金的不足。国际上最开放的货币市场在欧洲。欧洲货币市场是广义概念,它泛指本国境外,主要是西欧各国银行和本国银行西欧分行的非居民欧洲美元和欧洲日元等货币的融资交易,它是不受所在国政府法令约束的国际贷款市场。该市场自20世纪60年代形成以来,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欧洲货币市场的借贷期限分短期资金借贷、中期资金借贷和长期债券,其中1天至1年的短期资金借款居多,借款金额以100万美元为起点。利率随行就市,并形成一个欧洲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伦敦同业标准拆借利率(London Inter Bank Offered Rates,LIBOR)。此外该市场的货币借贷还具有手续简便,期限灵活等多种优点,因而对资金紧缺和外汇管理限制不严的外国商业银行来讲,该市场是一个极富吸引力的筹资渠道。 除以上货币市场融资外,银行之间还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直接借款或通过借款和投资合同转让方式融资。 中央银行借款 中央银行不仅是一国货币发行银行和宏观金融调控机关,还是商业银行的最后政策性贷款人。商业银行若出现头寸不足或资金周转不灵,可以向其主管机关申请短期融资。 (一)再贴现融资 这是出资人特定为中央银行的金融证券类资产出售融资业务。起初是由资金不足的商业银行将其从客户贴现取得的未到期票据向中央银行请求再贴现,以获得货币现款。如今我国再贴现融资工具已扩展到未到期可转让的央行票据、国库券等资产。 当然中央银行对再贴现请求也不是有求必应的,而是根据当时的货币政策有选择地,有个别和整体数量限制地给予融资。一般情况下中央银行为支持本国的商业银行,其再贴现率比市场贴现率低,并且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上下调整以控制全社会的货币供应量和资金价格。 (二)中央银行再贷款 这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手段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用自己的金融资产作为动产质押品向中央银行临时融通周转资金的最后渠道。 我国中央银行的再贷款主要分季节性再贷款和旬拆性再贷款两种。前者期限一般为2—4月,主要解决商业银行因进行信贷资金先支后收或存款的季节性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的资金不足。后者是解决商业银行因未达汇款等结算迟延因素造成的资金空缺,期限一般为10—20天。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对商业银行是一种政策性支持,不可能无限扩大。因为银行贷放出来的资金是具有成倍衍生能力的基础货币,所以除以上短期周转需求外不能用于发放长期贷款或作投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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