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货币资产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后,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是银行信贷资产,而在法律上银行则是债权人,对该笔贷款已丧失所有权。为维护自身权益,保持该信贷资产的高质量,掌握主动权,银行通常会采用一些法律手段来促使借款人按期全面履行借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义务,其中同时订立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主要保障手段。其他保障方式还有在主合同上设置特别条款,规定其作为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要件,例如借款人放弃诉权公证、抵押物登记、抵押财产保险、借款人董事会特别决议、董事长真实签名、贷款银行开户及账户监管等。
(一)借款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主合同有效,从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主合同部分条款无效,从合同的相对应条款亦无效的性质。然而银行在合同放贷时通常与借款人约定将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借款合同生效的前提和基础。即使将来担保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担保人也要根据其对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且不影响主合同的有效性和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的法律责任。
(二)担保合同类型 1.保证合同,指借款人之外的合格第三人与债权银行签订的书面合同。此外保证人采用保函、书面承诺等方式为借款人担保,银行表示接受后,在我国的担保法律的解释中也予以认可。保证合同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其主要区别是前者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银行债权人多数选择接受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抵押合同,即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不转移对实物财产占有情况下,将以上财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银行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合同应当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可以双方约定抵押范围、被担保借款金额及合同的编号、抵押率、抵押物保管责任等条款。 抵押合同涉及的财产须办理公示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未经登记的享有抵押权的银行不能以抵押合同上的权利对抗第三人。 抵押合同是物的担保,因而抵押权人享有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该优先权不受合同及登记公示期限的约束,直至被担保合同的债务全部履行为止。 3.质押合同,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质押合同的双方——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担保的从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即债权银行占有时才生效。 质押合同作为另一种物的担保,与抵押合同有许多相似之处。由于质押物归质权人占有,所以双方可以约定质押物质押期间孳息的归属处理和保管、保险费用的承担等内容的从合同条款。 贷款定价 贷款定价是指银行根据目标收益率和资金价格,对不同客户、不同数量、不同担保方式和不同期限的借款确定其借用实际利率,以达成借贷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条款。 由于国内银行贷款的利息收入是其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和消化其成本费用的主要收入,因此具体贷款项目的定价是商业银行技术性很强又至关重要的环节。当然,利率管制、实行法定标准利率国家的商业银行另当别论。 国外银行贷款定价方法很多,其中有: 1.目标收益率定价法。每个商业银行都有自己的贷款目标收益率(或采用税前产权资本预期收益率),具体到每一笔贷款还要考虑不同的贷款收益和费用。下面的公式表明了以上因素之间的内在关系: 其中:贷款收益=贷款利息+手续费+承诺费 贷款费用=筹资成本+本银行贷款手续费、服务费+收贷费用 应摊产权资本=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未清偿贷款余额 为说明贷款目标收益率定价方法过程,试举例解释: 某银行信贷经理拟以14%年利率对某一企业客户发放一笔50万元的贷款,银行的筹资成本为年利率11%,本银行贷款手续费和服务费约500元,银行全部产权资本对贷款的比率为10%(也可用贷款资金净额占分配贷款资金的比重替代),银行所得税率为33%,营业税率为5%,则有: 税前贷款收益率=(0.14×50万-0.11×50万-500)/0.1×50万×100%=14500/50000×100%=29% 贷款税后收益率=29%×(1-5%)=27.55% 贷款的预期所得税后收益率=27.55%×(1-33%)=18.46% 若贷款的目标收益率为15%,那么该笔14%年利率贷款定价是可行的;若预期税后收益率低于目标收益率则应调整增加放款年利率,或采取以下三种可提高实际贷款收益率的弥补方法。 (1)存款余额补偿法,即设法让借款人同意增加存款存入贷款银行的余额,也可表现为贷款承担额的一定百分比。为说明补偿存款对贷款实际收益率的影响,我们仍使用以上例子说明,假定我们要求客户存入10%贷款进行补偿,那么该笔贷款的实际收益率就会提高,但借款客户必须借足500000元/(1-10%)=555556元 于是,税前收益率=(0.14×555556-0.11×50万元-500)/0.1×555556元×100% =22278元/555556元×100%=40% 所得税后收益率=40%×(1-33%)=26.8% (2)收取承诺费,承诺费亦称承担费,它是借贷双方在订立贷款额度协议时,根据贷款额度收取的一定百分比费用,以弥补贷款名义年利率定价过低的损失。 (3)收取其他服务费,包括贷款的开户费,转账手续费等。我国银行在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及浮动幅度的制约下,通常采用要求公证、抵押、保险等方法从指定的公证、评估、审计、保险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处取得佣金来弥补贷款利息收益的不足。 2.差额定价法,又称加成法,即在资金筹集成本上加成来确定贷款利率的方法。但这里的资金筹集成本应当以资本市场的价格为准,国内银行的加成一般采用同期存款利率加上2个或3个百分点的方法,这样双方协商时比较直观。 3.优惠乘数加成法,又称差别定价法。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定价通常都是以优惠利率为基准,然后根据不同的顾客、不同的风险等级项目再加成或乘以某数确定。该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全面考虑客户的具体情况,结果是每个客户实际贷款利率都不同。为说明优惠乘数加成法定价过程,特编制下面表格。 不同优惠利率水平下加成与乘数的计算 4.交易利率计算法,当借款人申请的借款额超过一定限额(如50万美元)时,国外银行允许借款人从几种交易利率中(如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国库券利率、大额可转让存单利率)作出选择后再由贷款银行加减确定,借款客户还可以选择贷款展期期限、展期利率等契约基本内容。这一定价方法看上去似乎是把定价权交给了借款人,从而在心理上拉近了借贷双方的距离,是一种较好的贷款营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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