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货币借贷合同性质、特点
银行合同放贷依据我国《合同法》和(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其法律性质属于货币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主体必须是取得贷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各商业银行和被特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主体则主要是企业法人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法人以及完全预算拨款的公益性事业法人不具备向银行借款的法律资格。
银行贷款合同(又称“借款合同”)的特点主要有:
1.有名合同,即由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名称并有相应法律、法规调整的合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等都属于有名合同,存款契约、同业拆借则属于无名合同。 2.诺成合同,即只要借贷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若银行事后反悔不向借款人足额贷款就必须承担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要式合同,即有形式要件和内容要件要求的合同。我国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银行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具备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不符合法律要式性规定的借款合同将被认定全部或部分无效。 4.有偿合同。民间货币借贷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若合同双方事先无约定则视为无偿合同,但银行贷款合同现阶段应当执行由中央银行公布的借款基准利率及其上下浮动幅度规定。因为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经营目标的企业法人,无偿或超低限利率贷款是一种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5.双务合同。银行贷款合同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后,借贷双务都享有合同赋予的权利,同时银行方首先负有提供贷款的义务,借款人则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 6.格式合同。为提高交易效率,保护债权人自身财产安全,通常借款合同的格式和条款都由银行事先拟定,借款人只有签署与否的权利,除个别可选择的数量、金额条款规定外,不能修改其中文字性条款内容。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文字释义争议,应当依法作出对拟定格式合同的对方有利的解释。 (二)银行合同贷款程序 银行合同放贷不是民间借贷,它的放贷过程在我国中央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中是这样规定的:银行货币合同放贷的程序依次为贷款申请、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款检查和贷款归还八个环节。从银行这一头操作程序安排来讲又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这就是: 1.贷前调查分析、检查阶段。当借款人向银行提出借款要约时,贷款银行须对该要约涉及的借款企业信用、借款用途、到期还本付息的可行性等内容作认真仔细的账面调查、项目实地勘察和信用等级评估分析,然后向借款人作出贷款承诺与否或提起新的贷款的反要约。 2.贷时审查阶段。借贷双方签订合同时,银行要审查借款人相关贷款证明、董事会决议、保证人的信用状况。抵押、出质担保的要办理抵押、抵押登记。贷款人按合同放款时其贷款部门还要审查借款人是否满足全部贷款条件,且贷款检查与发放在银行内部实行严格的审贷分离、授权授信制度以及职责挂钩等多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 3.贷后监督收回本息阶段。银行贷款发放后仅享有对借款人的货币债权,银行不能干预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因而这项贷款资产能否安全地全部收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银行对贷款运作正常与否的贷后监督。一旦发现借款人有严重违反贷款合同和其他严重损害银行债权安全的违法现象,要当机立断采用提前收贷措施或抵消手段,以减少银行本金、利息损失。对检查失误、催讨迟延造成贷款损失的相关信贷管理人员,应当追究其工作失职的相应责任。 借款人的信用分析 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和评级是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的基础工作。所谓信用分析,就是采用各种定性和定量分析方法,对可能导致借款人违约的各项因素进行调查分析,目的在于考察借款人还贷能力和意愿,从而得出借款人信用的正确评价。对于信用分析,各国银行都有自己的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其中传统的有三性法,即分析贷款的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以及它们三者之间的动态和谐关系,还有3F因素法、5P因素法和5C因素法。 所谓5P因素指借款人(Personal)、目的(Purpose)、偿债能力(Payment)、债权保障(Protect)、潜力展望(Prospective)。而5C因素法也是从类似角度对借款人及其相关内容进行信用分析的,它是目前世界上各国银行普遍采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工商企业和个人均适用,下面分析之: 1.借款人品格(Character),此项因素在信用分析中占据最重要的位置,权数或分数也最高。它通过对借款人过去的信用承诺是否诚实可靠来判断借款人的品格好坏。如果借款人在企业不景气时期也能像鼎盛时期那样承担到期偿债责任,则表明其品格优良,可以放心贷款;否则则说明其品格不高,若无完整物权担保,应拒绝其贷款要求。银行了解借款人的品格主要通过与借款人面谈、查阅借款人以往借贷档案和贷款证内容,也可以通过征信中介机构咨询方式搜集原始素材。 2.借款人能力(Capacity),此项因素不仅指借款人的经营才干如何,还包括工作经验、管理水平、应变能力、受教育程度等,更注重的是借款人企业的还款能力。一个人品格好固然不错,但若该人无经营管理才干,企业偿债能力差,则其即使品格再好,贷款也不能回笼,仍会影响银行信贷资产的安全性。评价借款人的能力高低不能以借款人的标榜为依据,而应根据一系列客观数据资料加以仔细测算分析。例如我们可以根据借款人的历年产品销售收入状况、市场占有率、销售毛利率以及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报告来测定其未来现金的净流入量。只有当借款人的未来年现金净流入量大于每年的还贷金额,借款人的能力才是合格的。 3.资本(Capital),指借款人的实有资本金而非注册资本金,即借款人的总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所有者权益。借款人的实有资本多少可直接表明借款人的债务保障能力和经济实力。借款人资本越多,贷款风险越小,安全性越高。但我们在分析借款人的经济实力时,不能简单地根据资本绝对数来确认,而要通过一系列的比率分析,如资本金结构、资本充足率、资本金与负债比率等来综合评价。借款人是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还要考虑资本数额账面价与市值的差异,从而准确评估借款人的综合经济实力。 4.担保品(Collateral),也有直译为抵押品的,其实质性内容就是贷款银行要考虑借款人借款偿还的受法律优先保护的实际财产保障。如果只有信用保证,无实物担保,贷款风险就会增加。所以在审查借款合同时,贷款银行必然要考虑借款人担保品的好坏和风险程度,从而作出拒绝与否的决定或贷款定价上下浮动之决策。 5.经营环境(Condition of Business),指借款人经营所涉及的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和内部正常运营所面临的各种环境。前者指所在国的内外经济政策、法令、法规、劳动力充足度、市场竞争度等,后者包括企业内部领导的协调性、机械设备和制造工艺的先进性、员工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等。如果借款人所处经营环境无大的变化,贷款的偿债风险就能相对锁定;反之若经营环境不确定性增加则会影响贷款的最终决定。 以上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和评估如今都通过计算机进行程序化操作和量化分析,以减少管理人员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到每个借款项目,其分析的数据资料还会因贷款方式(批发或零售)的不同和贷款数量的多少进行调整。 在商业银行信用管理业务中,企业信贷业务与个人消费信贷的信用分析是绝对不相同的。企业贷款单笔额度大,与个人消费信贷差别几倍到几百倍不等,所以对企业借款人信用分析时不但要实地调查,还要按规定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信用重新评级。要求大银行每月面对成千上万笔小额贷款也像对大企业那样根据其信用等级来逐个拟定授信额度,是不可能也无必要的,实践中是采用先进的网络征信和自动电子数量化分析等方法为消费信贷客户信用评分后,再建立个人授信门槛。 1.公司单位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这是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度的综合评价方法。通常分三等九级,最高为AAA级,最差为CCC级,银行一般只与B级以上的企业发生信贷活动。由于各国的经济统计口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很大,各国的信用评级很难横向比较。一国的企业信用评级仅适用于国内融资,若要到国际融资,就必须聘请像“标准普尔”这样的国际专业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评估,达到一定级别后,方能被国际资本市场接受。信用级别高,借款人的筹资成本就低,否则成本就很高,直至丧失融资意义。 2.金融消费者信用评分,这是国内外银行同业公会或大银行总行统一为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日常审理消费信贷申请而设计的数量化授信参照系,并取征信中介机构提供资料换算而成的信用分数段中300分至1000分之间的一点—650分作为核准授信的最低水平线。凡评分达到650分的消费者,其短期的一定数量以内的信用消费申请即可自动授受,低于此信用分则电脑自动拒绝。只有高于650分以上一定分数并且具备其他前提条件如拥有住房、年收入超过一定水平、债务不超过总收入15%的借款人,才能被受理更高的信贷额度申请。 金融消费个人信用评分方法(Credit Scoring System)的最初使用可追溯至20世纪30年代,由美国的著名统计师亨利•威尔士首先创立。1956年美国加州的菲尔•埃塞克公司开发出第一个辅助银行用于商业信贷的信用评分模型(FICO),并被世界上许多大银行、担保机构广泛应用。此外当今北美征信市场上常见的警讯评分系统和DAS评分方法也深受银行和金融及消费信贷机构欢迎,实践效果也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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