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银行会计是运用会计理论,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专门的方法和程序,对银行的经营活动过程进行连续、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为银行的管理者和有关方面提供一系列经营和管理信息的专业会计。商业银行的会计可分为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财务会计是将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加以确认、计量、记录、计算与汇总,定期编制报告,以供银行以外的各类社会人使用的会计。管理会计是为了帮助银行内部管理部门作决策,以制定银行经营方针及政策、选择计划和方案、控制日常作业、考核经营业绩为工作内容的内部会计。银行的业务经营状况主要是通过财务报表反映出来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各种专业报表,管理人员就是利用这些报表提供的数据对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经营决策。由此可见,银行会计在整个银行的经营活动中占有很重要的基础地位。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的具体会计原则和具体会计方法,是企业管理机构在会计法规既定范围内进行的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得出不同的会计数据,从而影响银行的经营决策。会计处理基础主要有两种:一是现金收付基础,二是权责应计基础。现金收付基础是按费用和收入是否在本会计期间已经付出、收入货币资金,而不管其应否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来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会计记账处理基础。我国大多数国有商业银行在前几十年使用的就是这种现金收付基础,但从1993年7月1日以后已改为权责发生制即应计基础。所谓应计基础是按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来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基础。权责发生制是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
会计数据的客观、真实、完整是会计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在此基础之上作的会计分析、经营决策才有意义。银行会计工作应当尽可能地遵守公允的会计准则,采取前后一致的会计政策,依照普遍接受的会计假定,只有这样得出的会计分析数据才具有可比性、连贯性和客观性。
银行的会计工作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我国目前关于银行会计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修订的《会计法》、1993年公布实施的《企业会计通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已经股份制上市的商业银行还要依照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及时向社会投资人披露经过会计事务所审计通过的各项财务报表。这些法律、法规、政策为我国银行会计工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同时也为我国的银行会计工作同国际接轨创造了条件。 商业银行的会计原则 会计原则是处理会计事项所依据的规则,是在长期会计实践的基础上归纳形成的。会计原则对于会计人员选择会计政策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下面我们讲的会计原则主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会计规则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的有关内容,对商业银行的会计原则作一个介绍。 1.真实性原则 《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坏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突出强调了会计工作的真实性要求,反映了真实性原则在会计原则中的基础性地位。 真实性原则,也称客观性原则,是银行财务会计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指银行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客观地反映银行的经济活动,银行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真实性不等于精确性,会计不可能提供完全精确的信息,因为经济活动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这就决定了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排除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要实现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就要求会计人员在进行估计之前,必须尽可能获得现实的、客观的数据。在国外,尤其是西方国家,为了保证账表的真实性,法律通常明文规定,银行要聘请独立的审计师对自己的账表进行审核,审计师的主要任务就是验证银行账表的真实性。在我国尚没有明文要求所有商业银行必须聘请外部审计师查核账目,但各级银监部门及财政部门有权对银行账目进行检查指导这也使得银行账表的真实性在整体上得到保障。 2.谨慎性原则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也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核算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 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或称保守主义。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制度》和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真实性原则相辅相成。一般情况下,会计核算要遵循真实原则,以客观的交易事实为基础,不受主观愿望的支配。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银行业务不具备客观性,对这些业务的会计处理就需要人们通过主观判断来决定。相应地,为了避免人们主观判断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巨大差异,谨慎性原则作为一条惯例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确定下来。 谨慎性原则体现于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在内的整个会计核算过程中。从会计确认上说,要求确认标准建立在稳妥合理的基础上;从会计计量上说,要求不得高估资产或收益,不得低估负债或费用;从会计报告上说,要求会计报告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客观和完整的会计信息,特别是应当报告有关可能发生的风险和信息。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看,扩大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可以达到增强会计信息真实性、客观性的积极效果。随着谨慎性原则应用范围的扩大,人为调节费用、操纵利润的空间也增大,提供的会计信息也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会计核算中,如果谨慎性原则运用得不恰当、不合理,甚至滥用,商业银行为了增加本期经营业绩或避税,以谨慎性为借口故意压低资产和收益、计提秘密准备、故意抬高负债和费用,就会破坏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3.权责发生制原则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第4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应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支出,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支出。 权责发生制是指以实质取得收到现款的权利或支付现款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收入和费用及债权和债务。即收入按现金收入及未来现金收入——债权来确认,费用按现金支出及未来现金支出——债务的发生进行确认,而不是以现金的收入与支付来确认收入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要求,它解决收入和费用何时予以确认及确认多少的问题。比如一家银行租用办公大楼,它按照合同规定在12月5日预交了下一年的租金,这笔开支尽管是在本年度支出的,也不能在本年度列账,而要放在备抵资产科目里,以便来年采用费用科目冲销。 4.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亦称统一性原则,指不同会计主体同一会计期间的各项会计信息应当相互可比。这一原则要求不同会计主体对同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要一致,会计报表指标及其口径要相同。可比性原则的目的在于扩大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和决策相关性,使会计主体在相互比较中寻找并解释他们之间的相似和投资决策,管理者据此进行经营决策。 谈到可比性原则不得不谈另一个相关的原则——一致性原则。一致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就必须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不变,这样才能保证账表的连续性和可比性。可比性原则必须以一致性原则为前提,以客观性原则为基础。只有同一会计主体的前后会计期间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计账标准一致,才能使不同会计主体之间的相关信息比较有用;只有各个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并且具有可比性,他们之间的比较才会相关有用。同样相关的或可靠的会计信息不一定就是可比的会计信息,为增加可比性,不同会计主体应尽可能采用统一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并以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为规范。但过分强调会计方法和程序统一,追求可比性,则可能会削弱甚至破坏相关性和可靠性。如果统一性掩盖了各会计主体之间真正的差别,其可比性也将大大削弱。 5.重要性原则 在保证会计核算全面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前提下,应视会计信息的性质及其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影响程序来确定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的重点。凡是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会计信息应严格按照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进行单独、详细精确地重点核算和报告,对不重要的会计事项可以简化核算程序和方法,粗略反映、合并反映。 那么如何确定一个会计事项是否具备重要性呢?反映会计信息的会计项目的重要性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对一个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讲是重要的项目,对另一个会计信息使用者则不一定是重要的。同时,一个会计项目的重要性不仅依其相对数金额或绝对数金额而定,而且要看其本身的性质和其使用者的需要,看其是否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当某一会计项目程序和方法的简化以及信息的省略、粗略或差错影响到报表使用者据此作出的经济决策时,该会计项目就具有重要性。在没有权威标准,或在特定情况下确定的标准不再适应时,就要依靠会计师的职业判断来估计会计项目的重要性。一般来说,会计事项的重要性可以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在性质上,如果某会计事项发生,可能对决策有较大影响,则该会计事项属于重要性事项;在数量上,当某一会计事项发生的量达到对决策产生影响的程度时,则该会计事项具有重要性。 6.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要同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相关联,即人们可以利用会计信息作出有关的经济决策。如果会计信息通过帮助使用者评估过去、现在或将来的事件,或者通过确定或纠正使用者过去的评价,而影响到使用者的决策,信息就具有相关性。 相关性取决于其预测价值、反馈价值与及时性。如果一项信息能帮助使用者预测未来事项的结果,使用者可根据预测的可能结果,作出最佳选择。由于信息的预测价值具有改变决策的功能,因而是相关性的重要组成因素。如果一项信息能使其使用者证实或更正过去的预测,并将实际结果反馈给决策者,通过与预期结果进行比较可以判断过去的预期是否有误,从而避免将来作同样的决策时再犯错误。可见,信息的反馈价值有助于未来决策,因而也是相关性的重要组成因素。任何信息要想影响决策,就必须在决策之前提供。虽然及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具有相关性,但信息若不能及时提供必定会失去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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