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鲁克注意到,从那些被勒索的受害者的角度来看,行贿从来就不受人待见。美国就专门立法规定,任何一家美国公司,为了获取国外的订单而行贿都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行贿行为被认为是对“商业伦理”的公然违背。
但是,德鲁克对此表达出了非常鲜明的看法。他认为,行贿本身就是一种极为愚蠢的做法。尽管如此,行贿本身违反的是法律还是商业伦理呢?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反对行贿,但是,事实是,就我们所界定的行贿而言,它在某些国家不仅是司空见惯的,而且是理所应当的。有一些国家还认为,“给小费”是商业运作的传统方式和方法。这些国家的公民可能会无视所推行的本地法规,把这些法规看作“官样文章和门面功夫”,根本算不上是本地文化的组成部分。
德鲁克通过研究发现,一个被迫向犯罪分子行贿的个体公民很可能会被他人认为是极其愚蠢的,或者可能是迫于强权的无助的受害者。但是,很显然,绝不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支付勒索金。但是,当你个人可能会因此而被迫面对更大的伦理道德威胁时,不是针对你自己,而是针对你家人或者是公众的话,那么这显然就已经不是一个伦理道德问题了。有一种所谓的“新商业伦理”,该伦理认为,有些行为,如果是个体公民所为,则并非不道德或不合法的,但是,一旦是商业机构所为,不管其所处的情境如何,这些行为就变成不道德或不合法的了。德鲁克坚决反对这种所谓的“新商业伦理”。这样的行为可能蠢不可及,可能违法乱纪,也可能一错到底,但是,它们并不必然就构成所谓的“商业伦理”。
关于社会责任的伦理学 德鲁克很深入地探讨过诡辩学,或者说,合理化理论。我们也可以将诡辩学称作一种成本—利益伦理学,或者说,是为更大利益考虑的伦理学。本质而言,这种观点认为,手握大权的某个人,比如说一个企业的首席执行官、一个国王,或者一个总统,如果能够证明其所作所为是为其他人带来利益的话,那么他就被赋予一项更重大的职责和义务。因此,撒谎是不对的,但是,为了“国家”、“公司”,或者“组织”的利益而撒谎,有时候则是必要的。德鲁克坚持认为,这样一个概念,如果被采纳为商业上的伦理准则的话,那就太危险了,因为任何一个商业领导者都可以以此来为自己所做出的,在他人看来绝对不符合伦理道德的任何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 对此,德鲁克看得高、看得远。 关于深谋远虑的伦理学 所谓深谋远虑意味着你要时时处处小心谨慎,而且未雨绸缪。就伦理学的方法来说,这不算是合乎常规的哲学理念,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么看还是颇有好处的。 德鲁克举了一个与军队高级军官相关的深谋远虑的实例。他说,那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早些时候,当时还是美国参议员的哈里•杜鲁门给需要在他所在的委员会聆讯作证的一个军官提了个建议说:“对于需要向参议院委员会作解释的任何事情,将军们都应敬而远之——没有任何事情是可以向参议院委员会解释清楚的。” 德鲁克认为,杜鲁门的建议对于免除麻烦来说是相当不错的,但是对于作为合乎伦理的商业决策的基础来说是不够的。比如说,其建议并没有告诉你,正确的行为究竟是什么。另外,领导者需要做出决策,就算有些决策蕴含着风险,而且很难解释清楚,尤其是出现意外的时候——但是,尽管如此,这些仍可能是正确的决策。 关于利润的伦理学 尽管德鲁克有一个“关于利润的伦理学”的说法,但是它并不像你想象的那样。德鲁克没有提到过任何有关要限制企业利润的说法。恰恰相反,他曾经指出,如果一个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没能做到至少等同于其所投入的资本的成本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对于整个社会来说就是不负责任的,而且毫无疑问也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一来,就造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但是,要让“利润”完全合理化,唯一一个合乎逻辑的依据就是,把利润当作一种成本。对此,他提出了如下的建议:“要好好算一下,看看你是否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用它来做两件事:一是覆盖资本的成本,二是为创新提供资金支持。如果你所获得的利润不足,那么你接下来将采取什么措施呢?” 尽管德鲁克在2005年,也就是他96岁生日前两天,就离开了人世,离他所预测到的经济衰退的到来还有两年之久,但是他肯定会支持这样的企业:它们为捍卫利润而努力,将利润作为支持营销和创新这两大职能的必要条件,认为这两大职能是企业最基本(德鲁克曾经暗示过,也是最合乎伦理道德)的要求和修炼。因为,尽管说利润是一个合乎伦理的经营目标,但是将其用作“关键指标”,其道德根基还是很微弱的,而且,作为一种伦理性的激励因素,它只有在变成一种真实的成本的前提下才能站稳脚跟,尤其是当企业需要这种成本来维持工作岗位,并且创造更多的工作岗位的时候。 关于儒家的伦理学 德鲁克将眼光放远,放到东方去寻找前进的方向,他将儒家的伦理学称作“所有伦理学中最成功、最经得起考验的一种”。长期以来,他一直对日本和中国保持着极大的兴趣,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中国是美国以外的唯一一个国家,他允许在那里以他的名字来命名一家教育机构(中国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和香港彼得•德鲁克管理学院)。在儒家的伦理观念中,每个人需要遵循相同的原则,但是根据基于相互依存的五种最为基本的关系(五伦),还有很多不同的通用准则。这五种关系是: (1)君臣(上下)关系 (2)父子关系 (3)夫妇关系 (4)兄弟关系 (5)朋友关系 每种关系中的“正确”行为各有不同,其目的是为了让关系中的双方获益最大。从本质而言,所有人相互之间都需要承担义务。这样一种理念显然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所认为的商业伦理道德不相符,在那些国家,只有一方需要承担义务,而另一方则拥有权利。 很显然,德鲁克推崇儒家的伦理道德,他甚至将之称为“相互依存的伦理学”,但是他也认为,我们并不能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准则当作商业上的伦理道德来应用,因为儒家的理论系统所考虑的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团体与团体之间的关系。 商业伦理道德的一个“共同点” “prim non nocere”这句拉丁文,翻译过来的意思是“第一原则,不作恶”。这是古代医学家希波克拉底所写的一句话,但并不是像许多人(包括德鲁克在内)所认为的那样,是来自《希波克拉底誓言》的一句话。 德鲁克认为,这一句简单的话,绝对应该成为所有商业伦理道德理念的基础,当然,他也通过深入的分析给出过很多其他精辟的推论。因此,他在伦理学方面的努力并没有白费。他总结说,我们今天所了解和理解的商业伦理道德并非如此。他认为,如果我们需要编撰商业伦理方面的规则文本,那么我们应该以儒家的伦理道德理论为基础,要更加强调正确行为,而不是不当行为或者错误行为。同时,组织里的管理者和实践者应该更好地理解下列与商业伦理有关的观点: (1)伦理学有很多种不同的方法,其中并没有哪一种方法能够完全符合我们应该用作商业伦理道德的准则。 (2)儒家的伦理学(相互依存的伦理学)可能最接近我们所认为的组织伦理学的理想。 (3)医学家希波克拉底关于个人责任的伦理要求,即“第一原则,不作恶”,是商业伦理学的一个很好的基础。 (4)照镜子、正衣冠的做法是很不错的:“当我每天早上对镜自照的时候,我希望在镜子中看到的是怎样的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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