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刑部现审之案,无论犯人最终被断以何种刑罚,都不可避免
地要被关押在刑部监狱一段时间。是以所谓狱政,也是刑部所管的重
要工作。刑部内设有南、北两监狱,分别在衙署西南、西北。其中北
监系沿用明朝锦衣卫北镇抚司监所,雍正年间因为囹圄狭小,犯人众
多,于是又收入原属兵部的督捕监狱,作为南监。刑部监狱的长官被yipindushu.com
称为“提牢”,选满、汉司官各一人担任,下有司狱八人,以及禁卒
数百人。刑部各机构中,陕西司掌管囚粮,广西司掌管囚衣,司
务厅掌管新到犯人收监,也与狱政有关。
被关在刑部监狱中的人大致可分为五类:一是都察院五城、步军
统领衙门,或是各省送来的待审嫌犯,以及重要证人;二是已经刑部
各清吏司审结定罪,但尚未充徒,或是发往配所的徒、流、军、遣犯
人;三是已经各清吏司定拟斩、绞监候,等候朝审结果之犯;四是朝
审定为缓决而尚未减等之犯;五是朝审后被定为“永远监禁”之犯。
刑部在监人犯的数量各个时期多少不等,少时约二三百人,多时有六
七百人。
刑部监狱并未将犯人分类管理,犯人的安置新旧杂糅、轻重混
居,容易造成旧犯、重犯霸凌新犯、轻犯。雍正四年(1726),刑部
尚书励廷仪奏称:“请(将刑部监狱)照直隶州县之例,分别轻重,
各立监口。其北监狱神堂以西十五间为内监,狱神堂以东十间别为外
监,内监以居秋后重囚并一切紧要人犯,外监以居现审罪轻之犯,并
案内干证有名听审之人。其女监另作墙垣,与外监相为隔别。”
奏议得到雍正帝认可。后因增设南监,监舍一度宽裕,刑部遂规定,
将犯人按照性别,已审、未审,以及罪轻、罪重分别监禁,已审及定
罪之犯囚于北监,其中罪轻者在外,罪重者在内,待质犯、证和旗人
人犯暂押南监,女犯关押女监,犯罪官员关押条件相对较好的板房。
规定虽然明了,但执行时往往要打折扣。乾隆七年(1742)六
月,监察御史邹一桂上奏说:“今本年五月内,又经臣查视,见南所
中多已结之囚,而北监内有未结之犯。询之司狱等官,则云现审案内
人犯众多,恐其一处串供,故分寄北监。夫南所中自有四所,又有板
房、灰棚等处,可以分禁,何必寄放北监。至于已结之囚,又何以仍
留南所?又云南、北分禁旗、民,而南所中实多民犯,北监内又不少
旗人。”他建议皇帝饬下刑部各司,将罪犯收禁时逐一分清,划
归南北,立档稽查,并向都察院报备。实际的监狱管理中,刑部
始终也没有按照雍正年间的定例执行,直到清末也是如此。
根据光绪初年提牢官赵舒翘《提牢备考》记载,当时刑部监狱新
收人犯的流程大致是:步军衙门、都察院五城等衙门在对所管地区的
刑案犯证进行初步审讯后,先对照律例对该案犯的罪行进行大致判
断,如果是笞、杖轻罪,步军衙门、五城可以自行完结,如果涉及徒
流以上罪名,则要马上移送刑部。犯人、证人移送到部后,由本日值
班的司官即负责登记,查对步军衙门等处来文,将人犯收禁,干证等
取保。随后值班司官将人犯送到提牢厅,由提牢主事抽签,将犯人随
机收入南、北两监中人数较少的监房。特别要考虑的,是将同案的多
名犯人隔别监禁,以防串供。犯单独安置在女监,宗室人犯不
必押送刑部监狱,而是关在宗人府空房中待审。
清代中央政府对刑部监狱的财政保障严重不足,关切犯人日常生
活的监舍、饮食、医药条件都非常糟糕。如监舍大多数时候十分拥
挤,按照制度规定,每间监舍最多安置二十名犯人,但实际关押人数
经常达到四五十人,监房内床铺很少,大多数犯人都要睡在地
上。监狱人数一旦超过负荷,而通风不畅、污秽之物不能及时处理,
就很容易造成瘟疫流行,犯人患病死亡。清代刑部犯人瘐死狱中的现
象非常普遍,方苞描述康熙末年的情形:“余在刑部狱,见死而由窦
出者日四三人,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时顺正,
死者尚希,往岁多至日十数人。”乾以后情况稍好,但亦有一
月之内瘐毙十余人的情况。
刑部地势低洼,“长夏淫霖,大门以内水入车箱,各司皆以木床
为甬路,而后可入”,因为大理寺、都察院也是如此,遂有“水淹三
法司”之称。在刑部内,南北两监的地势又最低,如光绪十六
年(1890)六月一场罕见的大雨后,刑部房屋无一间不漏,至于提牢
厅则“全行坍塌,监内橱灶被水冲没,不能做饭”,因为水无出路,
署中大院之水深尺许,监内之水深二尺许,无处宣泄”。因此
开渠引水、重垒坍塌的围墙、大规模清理监室,是提牢官们入夏以后
经常碰到的问题。这样的修缮经费并不能由中央政府或刑部本衙
门提供,要通过提牢官募捐筹集。雍乾时期政尚严厉,刑部监狱内关
押的官犯很多,高官大员亦复不少。这些关押在监或者曾经在监
的官员们经济实力雄厚,身陷牢狱之中,既希望居住环境有所改善,
又有向刑部买好的心思。因此,一旦提牢号召捐款,就颇有“乐输恐
后”者。晚清法纪松弛,对官员的约束力犹弱,刑部在押的官
犯数量减少,由在押官员捐款修缮工程的可能性也就小了很多。是以
碰到小修小补的事情,只能由提牢主事自己捐资办理,碰到大问题
时,则转向社会募捐。晚清刑部监狱每年获得的社会捐助在一千两到
两千两白银之间,提牢官们会把临时不用的银子放到京城的商号中获
取利息,争取更多的收入。
按照定例,囚犯由监狱发给饭食、棉单衣服,另外还有草席、冰
块、柏枝、艾叶等基本生活物品、药品。这些用品的发放也没有
充足的经费保障,或是在执行中被肆意贪污,无法落实。雍正十一年
刑部侍郎张照即奏称,刑部监狱虽然有囚粮的相关经费,
但其脚价(人工运输费)此前一直由狱卒垫付,狱卒垫付了脚价,自
然就要从囚粮中将这笔钱克扣出来,受损失的还是犯人无疑。
如监狱开支中原有病号饭一项,每月二十四两银子,但不知何时被书
吏“涂篡为单衣药引,以致款项混淆,徒资中饱”,是以多年来体恤
病囚,都要由提牢官们捐俸自办,难以为继。同治年间的提牢熊起磻
和刑部管理饭食银库的库官景文、陈惺训商议,以后这笔款项由库官
亲手交给提牢,不再经书吏之手,款项终于得以落实。当然,这就要
以熊主事被书吏们“嫌怨”为代价。至于发给犯人的囚服,往往
棉花薄、布料粗、尺幅小,穿上几天就破,无法满足冬天的御寒需
要,而缺口部分只能由提牢官在刑部上下集资采购,称为“寒衣
捐”。
既然官方提供的资源无法保证犯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家境富
裕的犯人通过向合法收入不高,社会地位低下,道德品质被严重污名
化的禁卒行贿而获得额外优待,就成为顺理成章的事。譬如清代本着
刑不上大夫”的原则,对犯罪命官向有礼遇,不将其关在犯人杂处
的监狱中,而是另设洁净的板房供其居住,狱卒们遂将这些板房视为
奇货,高价出租给并无官品的富裕犯人居住,从中取利。者刑
部监狱中并不提供酒肉,而富裕犯人却能通过行贿禁卒,与其买酒肉
共食,乾隆年间还有犯人之间争食肉块而互殴致死的案件发生。
另外富裕犯人如有小病,也可通过贿赂以小报大,争取照顾乃至取保
出狱,而无钱穷犯在监患病,狱卒则懒得理会,甚至引发病囚痛苦难
耐,挣开杻铐自杀的惨剧。
贿赂成风除了造成监犯因贫富有别而境遇天壤的问题外,还导致
了更严重的后果,比如待质犯人通过行贿禁卒而有机会夹带消息、相
互串供;狱霸勾结禁卒欺凌新犯、弱犯,乃至凌虐致死;甚至有强悍
犯人串通看守,或趁禁卒、兵丁酗酒赌博、顶班脱岗之机逃狱、反
狱。道光以前,如果犯人越狱,提牢要受到革职留任的处分。道光十
三年(1833)四月,官犯李相清从刑部越狱,皇帝大怒,将提牢富
海、司狱马长柱特旨革职,不得留任。并修改定例,嗣后有越狱、反
狱之事,提牢即便只是疏于防范,没有勾结情弊,也按照私罪严参,
革职不得留任。如出现大规模反狱,虽然当天值班者系满提牢,汉提
牢因为平日失于检查,也要受到降三级调用的处分,反之亦然。
如果监狱里关押着重要官犯,一些政治倾轧与人事纠葛,也会随
之而来。乾隆初年的左副都御史仲永檀是首辅、大学士鄂尔泰的门
生,后被论罪下狱,在狱中得了重病。仲永檀作为三品高官,在监狱
中患病,按照惯例,应该由刑部堂官向皇帝奏明,准许他出狱治病。
可时任刑部尚书的张照与鄂尔泰势同水火,正欲治仲永檀于死地,所
以当提牢主事袁德达向他提出相应建议时,张照拒不接受,并以仲永
檀系袁德达座师之事相讥讽。袁德达进入刑部工作以来,原本深得张
照的赏识,甚至被同僚们认为是张尚书的“私人”,但面对张照这种
挟私报复的做法,他拒绝妥协,当面顶撞张照说:“此刑部例也,以
例请,是提牢职,非私仲。仲故当死,死亦可于狱,独刑部不可违例
死仲于狱。由提牢,提牢乱刑部法,刑部乱天子法。某何人,将恐有
任其咎者。”在一旁的同僚吓得赶忙拉扯袁德达的衣角,让他不要再
说下去。袁德达执意力谏,惹得张照大怒而去。此事最终以仲永檀的
死于狱”而告结束,不过亏得张照很快丁忧卸任,否则袁德达在刑
部的仕途就十分堪忧了。
清代刑部监狱的黑暗与残酷,经方苞的名作《狱中杂记》渲染,
早已名声在外。但翻阅刑部官员关于监狱管理的奏议,以及《提牢琐
记》《提牢备考》《庚辛提牢笔记》等提牢官们的履职著作,则亦可
见其腾挪于稀缺资源、简陋环境、利己人性与糟粕传统之间,竭力修
补制度、抚恤弱者的良苦用心。二者看似矛盾,而实则并存于刑部狱
政的实践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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