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影响承担责任——由于忽视而付出的高昂代价——识别社会影响——“技术评价”或“技术监控”——如何应对各种影响——把不良影响转化为企业的机会——什么时候需要规章——权衡——把对社会的影响看做是企业的责任——把社会问题看做是企业的机会——解决社会问题——西尔斯公司、福特公司和IBM公司——中年知识工人的第二职业——社会的“退化弊病”——社会责任有限度吗?
无论是一个企业、一家医院还是一所大学,它对社会所要承担的责任可能产生于以下两个领域:一个领域是机构对社会的影响,另一个领域是社会本身的问题。在这两个领域中所产生的问题,都同管理有关。这是因为:管理人员所管理的机构,必须生存于社会和社区之中。但从其他方面来讲,这两个领域的问题又是不同的。第一个领域所讨论的,是一个机构对社会做了些什么事情;第二个领域所讨论的,是一个机构能够为社会做些什么事情。
现代组织之所以存在,就是为了向社会提供某种特别的服务,所以它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存在于社区之中,并与其他机构和人物相处,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展开其活动。同时,它还必须雇佣人员来为其工作。其对社会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超出它的存在所做出的贡献。
医院的目的,不是雇佣护士和厨师,而是医治病人。但是为了医治病人,就必须有护士和厨师。而一旦有了护士和厨师,他们就形成了一个工作团体,有着本团体的任务和问题。 铁合金工厂的目的,不是制造噪音或排放有毒气体,而是为顾客制造高质量的金属。但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然会产生噪音、高温并排放出有毒气体。 意识健全的人都不想造成交通堵塞事件。但是,如果许多人被同一个地方雇佣而又必须在同一时间进出某个地方,那么虽然人们完全不想,但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交通堵塞。 对社会的这些影响,对组织的目的来讲,是附带的,但是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却又是不可避免的副产品。 社会问题则与之不同,不是组织及其活动对社会的影响,而是社会的机能失调。 在第24章中所提及的那家钢铁公司,当然是在实行种族歧视。但是,种族歧视并不是由它的活动引起的,也不是它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相反,美国南方长期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一直被工商企业看成是实现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它是任何一个在南方社会里从事活动的机构都必须遵守的外部条件。类似地,斯威夫特厂——或阿根廷的整个肉类包装业——并没有造成阿根廷家畜产业的长期衰退及随之而来的布宜诺斯艾利斯港口区的失业状况。相反,它们在同应对此承担责任的阿根廷政府的政策做斗争。 但是,在美国南方从事活动的钢铁公司和在阿根廷从事活动的斯威夫特厂,还是不得不关心这类社会问题。这类问题是企业生存其中的社会和社区的退化疾病或有毒废物。由于机构只能存在于社会环境之中,事实上构成了社会的一个器官,这种社会问题就会影响到各个机构。即使像第24章里所提及的那家钢铁工厂的例子,虽然社区本身还没有看出这些问题并对任何解决问题的企图进行抵制,机构也还是必须关心这些问题。 一个健全的企业、一所健全的大学和一家健全的医院,不能存在于一个病态的社会之中。虽然社会弊病并不是由机构管理当局的行为引起的,但从管理当局本身的利益来讲,也需要有一个健全的社会。 对社会影响承担责任 无论是有意造成的,还是无意造成的,人们必须对他们所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这是第一条规则。无疑,管理当局必须要对其所在的组织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负责,这属于管理当局必须处理的事务。 在第24章有关联合碳化物公司的事例中,当地社区激烈反对该公司的主要原因,可能并不是它所造成的污染。就像联合碳化物公司一样,当地社区也十分清楚:污染只是生产的附带结果,是当地社区所依赖的工作职位的附带结果。当地社区极为怨恨的是:联合碳化物公司多年以来一直拒绝承担责任。这种怨恨是很有道理的,该公司的确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 由于人们要对自己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所以他们应该使这些影响尽量缩小。一个机构在自己的特殊目的和特殊使命以外的影响越小,则其行为越好,越是负责,越有可能成为一个受欢迎的公民、邻居和贡献者。不是必不可少的影响,不是自己要实现的特殊目的和特殊使命的一部分的影响,应该保持在最低限度以内。即使这些影响看起来是有益的,但它们既然已经超出了本机构的正常职能范围,则迟早会引起怨恨、抵制,并被认为是强加于人的。 管理当局之所以要扶助员工团体进行自治(请参见第21章),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从它自己的利益来看,员工团体的职能是企业宗旨的附带物,而不是必不可少的。企业之所以存在,是为了制造鞋子或糖果,或经营保险业务。对它来说,任何超出从事与完成工作所必须的严密控制,都是企业主要职能的附带物,这就是一种影响。因此,如果不能完全予以消除的话,也应该使之尽量最小化。 这类影响至少是令人讨厌的,甚至可能是有害的,而决不会是有益的。事实上,它们总会带来成本和威胁。这类影响会消耗资源、浪费原材料,而且至少会分散管理当局的精力,但无益于产品的价值或顾客的满足。它们是“摩擦”,即非生产性成本。 即使是一些小的影响,也可能演变成为“危机”和“丑闻”,并对没有注意到这些影响的企业(或其他机构)造成严重的损害。在昨天看来似乎是无害的——甚至是相当普遍的——可能突然之间就会受到人们的反对,引起公众的强烈抗议,并成为一个重大问题。如果管理当局不对这些影响承担责任,并认真加以考虑和找出最好的解决办法,那么势必会导致惩罚性或限制性的立法,以及对“企业的贪婪”和“大学的不负责任”的强烈抗议。 如果只是说“但公众并不反对”,那显然是不够的。特别地,准备用来解决某个问题的一种措施是不受欢迎的,是会受到同事和同伴们“反对”的,并且还没有人提出这种要求等等,诸如此类的说法是远远不够的。迟早,社会会认为这种影响是对社会正直的一种侵犯,会向那些没有负责地去努力消除这种影响或找出解决办法的人索取高昂的代价。 下面是一些例子。 在20世纪40年代后期和50年代早期,一家美国汽车公司试图使美国公众注意到安全问题。福特汽车公司生产出一种汽车,该种汽车在座位上配有安全带,但该公司的销售量却一落千丈。福特公司不得不停止销售这种带有安全带的汽车,并放弃整个想法。而在15年以后,当美国驾驶汽车的大众已经注意到安全问题的时候,却大肆攻击汽车制造商“完全不注意安全问题”,是“送命商”。在由此所制定的法规中,有关惩治汽车公司的内容同保护公众的内容一样多。 多年来,有几家大型电力公司一直试图要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批准采用低硫燃料,并在烟囱上装置清除烟尘的设备。但是,这些公用事业委员会一再地不予批准,其理由是:公众有权获得成本尽可能低的电力。它们指出,按照州法律的规定,在现行电力价格的基础上,较贵的燃料和清除烟尘的资本投资,都不能作为税率基础中的合法成本。可是,当空气污染终于成为公众关心的一个问题时,这些电力公司同样由于“污染环境”而受到猛烈抨击。 类似地,公共服务机构也由于忽略了对社会的影响或由于把它们看做无足轻重而置之不理而付出了代价。由于没有对自己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承担责任,哥伦比亚大学以这些影响无足轻重来安慰自己,结果几乎被摧毁了。1968年,发生了一起动摇了哥伦比亚大学基础的爆炸性事件,是由一件完全无害的小事引起的:学校计划建设一个新的体育馆,以便供学生和附近的黑人居民共同使用。但这次事件发生的根源却比较深刻,即哥伦比亚大学及其教职员工认为:一个自由的教育机构不必关心它同黑人居民区的邻居关系。 有关社会影响的另外一个例子是:无论从企业自身的角度看,还是从社区的角度看,企业都“太大”了(关于这一点,请参见第55章)。太大的企业,特别是对当地社区来讲太大的企业,对当地社区,尤其是对企业自身是一种威胁。管理当局有责任为了企业(或大学、或医院)的利益而改变这种情况。如果对这一问题置之不理,那就是把自高自大,是把对权力的追求和虚荣心放在机构和社区的利益之上,这就是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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