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公司总是要挣钱的,不挣钱大家就得散伙;但是如果把挣钱这件事情说得那么直白,一定程度上来说,大家还是得散伙。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小节讲到过,我们如果鼓励公司以“经济价值”为先,事实上也是在鼓励“经济价值”为先的道德模式;如果以此为核心,则员工的利己行为便倾向于对“经济价值"的考量,倾向于“如何投入更少而获得更多"。
一种可能的做法是“在商言商,在民言民”。也就是说,道德标准对内和对外是不一样的,是一种选择性结果。例如,我们的市场人员去跟客户代表谈时会说:你看,我们做企业的总得挣钱,对吧?而对组织内却强调:我们都是一家人,所以应该互帮互助,对吧?对吧?其实,不怎么对。因为这是做人的做法,不是做事的做法。仅做事而论,如果是去跟客户谈判,那自然是如下这样的目标:第一,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第二,为公司争取最大的合作空间;第三,在为公司争取最大利益与合作空间的基础上,让客户最大程度地满意……至于这样的目标,你告诉或不告诉客户都是不要紧的,因为他们必然知道。当然,如果你收受客户的好处,那也就相当于告诉客户你并不看重公司的利益与目标了。
再讨论“对内”的问题。无论如何,事该怎么做、该谁做都是和职业角色与责任相关的,因此第一等的话题是:(1)该,或不该你做。
如果舍了这层关系,例如在创业团队中,大家都是有着共同的目标与期望的,也有着自己的能力与特长,因此第一等的话题是:(2)我能做,我立即动手去做。
再舍掉这层关系,例如在一个松散的组织结构里,可能还没有既定的责权关系,那么第一等的话题就应该是:(3)如果我合适做Leader或Owner,那就让我来做。
这三种做事的法子(或态度),可以一言以蔽之:或尽职尽责,或各展所长,或当仁不让。yipindushu.com
所以,所谓做事,也就是个能力与才干的问题。做事但求有尽心尽力的态度,这样一来,即使是看起来圆滑世故一些,也是受人尊重和堪能任用的。所以要鼓励员工做事,要形成“做事”的形势,那么公司也得是一个任贤用能、实事求是的公司。尽管从组织结构上来说,人的考察、调度与任用等,不免会涉及“做人”的问题,但这仅限于组织层面上就好了——我说过,管理者的利益得失要从组织层面上去找,也就是这个意思。
“先做人,后做事"是一种道德要求,而并不是做事的“法子”或前提。以做人论,宋朝的丞相宋庠就曾经开了一个不太好的先例。他任守洛阳的时候,有一个仆人来检举主人行李中有漏税的东西。对于这件事,宋庠认为主人故然有错,罚缴税款.即可;仆人控告主人,也是过错,所以打了一顿板子并赶了出去。在这个例子中,宋庠就是把法理判案这样的“做事”,套上了“做人”这样的道德规矩②。
结果呢?规章制度乱了,事情也就渐渐地乱掉。人做成了好人,事做成了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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