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监管的沿革
在世界各国立法进行商业银行监管之前,通常都实行自由经营的银行制度,即任何人只要遵照政府设定的银行条件,就可以开办银行。在这种情况下,私营、股份制性质的大小商业银行纷纷建立,其中多数中小银行普遍资本不足,主要依靠发行各种各样的银行钞券维系,这些钞券起初与中央银行发行的纸币同时混杂流通,但是当这些信用券发行量大大超出社会需要的承受量时,信用危机爆发了。1844年《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比尔条例》)颁布,从此英格兰银行正式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依法垄断发行银行钞券。1863年美国国会为保护各银行钞券持有人的利益,通过《国民银行法》,并设置通货总监办公室以依法核准国民银行的注册开业,负责监管存款准备金,后又在1913年成立联邦储备银行来统一通货的监管。
随着经济自由竞争的加剧,1929—1933年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爆发经济大危机,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倒闭。据资料统计,美国就有9765家银行因公众对银行完全失去信心,频繁发生挤兑后丧失清偿力而倒闭。此次大危机所导致的银行业发展史上的空前大灾难震惊了国际金融界、经济界和政界,引起了立法部门的反思。在总结这次大危机的原因时,人们普遍认识到,从金融监管角度来看,仅仅监管通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立法和体制上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商业银行监管制度。只有通过一系列的金融行政管制,限制银行在市场上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 从1933年起,资本主义经济大国——美国率先在立法上作出了关于银行监管的特别规定: 1.限制银行开业(许可注册规定); 2.限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合并或收购其他银行; 3.银行资产数量和结构比例; 4.法定存款准备金比率; 5.存款期限和最高利率上限; 6.银行资本的法定额度; 7.经营金融业务的限制; 8.经营信托业务的限制; 9.商业银行必须向监管当局呈送各项报表; 10.必须对客户、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11.必须接受现场检查。 与这些规定相应,美国健全了美国特色的银行交叉监管体系,即除了原有的通货总监和联邦储备委员会外,另设了财政部的货币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各州的银行管理委员会。 商业银行监管的重要性 从以上美国银行监管法规、制度及其他国家的银行监管的内容可以得出结论,所谓银行监管就是指政府和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以准入许可、分支机构设置管制、业务经营范围管制、利率价格管制、资产负债比例管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管理活动以及制定相应监管法规、规章的活动。 商业银行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促进银行合法稳健经营,维护公众利益和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和保护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提高银行的经营能力和经营效率。从监管目标亦可引申得出商业银行监管的多项重要性: 1.有利于保护和拓展商业银行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特殊功能,如资金中介、资金支付、信用创造、信用调剂等,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有利于避免经济危机的冲击,保护存款人利益。商业银行经营严重依赖外部资金来源,面临利率、信用、市场价格等各种风险,是一个具有内在不稳定性的高风险行业,而一个银行的清偿能力不足可能会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因此通过对银行各种业务事先、事中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管控制可以使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保持合理状态,从而能避免突发或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冲击,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的利益。 3.有利于克服银行财务信息公开程度低的缺点,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冲击。商业银行(包括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业务都包含一定的商业秘密,即使依法定期披露,其信息公开度也很低。因此当一家银行出现问题时不仅本银行的存款人、债权人担心,甚至其他银行的存款人也会担心自己的存款银行是否也可能有问题或被拖累。如此一传十、十传百,就可能导致挤兑,从而威胁到整个银行体系的安全。银行监管的存在使当局事先就得到了被监管银行的基本信息资料,在银行出现问题时监管当局可以通过行政措施加以整顿和挽救,对那些清偿能力强、流动性差、合法经营的银行则可以动用再贷款鼎力相助,从而起到稳定人心,减少多米诺骨牌效应冲击的不良影响,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原则,这是各国监管机构共同遵循的基本核心原则。首先,该原则要求所有内外资商业银行应毫无例外依法接受监管;其次,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以法定标准为依据;再次,无论被监管银行还是监管机关或监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预防为主原则,商业银行监管主要是预防性监管和保护性监管。尽管保护性监管非常重要,但是通过事先的监控,防危机于未然,阻止因为一家银行的危机扩散,从而产生连锁反应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预防性监管则更为重要,所以各国的商业银行监管都坚持预防为主原则。 3.结合银行自律和社会审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监管固然重要,然而因为专业监管力量单薄,作用有限,所以各国在强化专业监管的同时,还充分发挥银行业公会在制订行业标准、行业纪律和行业检查方面的积极作用,并建立法定的外部审计制度,支持社会审计作出独立性较强的专业审计报告以利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综合分析。 4.交叉结合监管原则。世界各国当今普遍实行银行混业经营,少数国家虽然仍坚持分业经营,但业务仍有交叉,各类金融机构彼此密切联系、相互影响,因此有必要将银行放在一个国家监管体系的整体内加以交叉监管,共同提高金融机构防范金融危机的能力。 5.国际合作原则。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使资本在全球范围内流动和配置的速度加快,各国的金融市场相互影响程度加深,系统性风险爆发概率增加。再加上一些无任何管制的离岸金融中心的出现,有效的银行监管已非银行所在国可以胜任。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88年颁布《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协议》,并且把跨国银行的监管重任落实到东道国身上。目前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合作已在多个层面上取得进展,但从金融日益国际化的趋势来看,仍有很多的国际合作监管措施需要迅速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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