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后银行的一体化经营,是指为了实现兼并银行总体目标而联合、调整和协调参与兼并各银行的子系统之间业务和管理活动的过程。具体包括:
1.业务活动一体化。即要联合、调整和协调上述各项职能性的活动,兼并后的银行可以根据需要放弃一些业务活动、合并一些业务活动,将相同的研究开发能力、分销渠道等进行整合。
2.组织结构的一体化。业务活动一体化要求建立新的组织结构,兼并银行有时会将目标银行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加以组织,有时又可能将其分解,相应地并入兼并银行原来的各子系统。兼并银行把业务活动重新部门化以后,就确定了相应的权、责、利关系,也确定了相互的协作关系。
3.管理制度一体化。根据一体化经营范围要求,协调、修改双方的业务活动和管理制度,统一规范各子系统的行为。 4.决策一体化,包括战略决策组织的一体化及各子系统战略目标、手段、步骤的一体化。它可以促进日常经营活动的一体化,形成一种软约束。 5.人事一体化。在一体化过程中,银行要重新分配、调整管理者、技术人员和熟练员工,而且可以通过人员互换相互影响银行文化的形成,把兼并银行的优秀文化传播给目标银行。 6.银行文化一体化。银行文化包括银行共同的价值观、精神、领导风格和共同的行为规范。文化一体化是银行在长期的对外适应和对内协调的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因此,兼并银行应该发展双方可接受的优秀银行文化,为各自的协调活动提供共同的心理适应前提。 商业银行的金融混业经营谋略 20世纪末出现了世界范围内的银行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方向发展的趋势,它也深刻影响了我国银行发展的走向,因此,如何走中国式的、以分业经营为原则的混业经营之路就提上了议事日程。 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金融集团作为金融业经营和组织发展的高级形式,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在银行业内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银行只有通过各种途径增强自身资金实力,扩大经营和服务范围,提高经营管理者水平,才能在竞争中取胜,而金融控股集团正是达到这一目的可采取的有效、可行的途径。与单个银行相比,集团内各银行金融机构能聚能散,扬长避短,聚集各方优势,形成规模经营,适应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要求。同时由于金融系统内部的关系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的对立统一关系,因此,只有把竞争寓于相互合作之中,才能发挥巨大效益,而商业银行集团化经营是反垄断法制下金融竞争的需要。 (一)我国银团的特征 1.我国银团不是以分散贷款风险为目的的联合贷款银团,而是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它的组织成员以银行为主体,在银行之上再设置一个投资型的财团。我国银团的核心企业是一个或多个银行机构,在此前提下,可以吸收证券、信托、咨询和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当然,不论是银行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应是独立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 2.组织成员间联合的稳定性。银团应是按照法定程序,以控股或参股方式组建起来的一个持久的、稳定的金融联合体。 3.组织结构的多层性。银团的组织结构一般都由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四个层次构成。其中,核心层是银团的主要层次,是领导核心,对在银团的权限范围内的大政方针有决策权。 4.经营目标的统一性。银团内部各成员之间不是孤立的个体,而是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或相互参股,或在资金上有一定的依附关系。这种治理结构使得银团不能超越自身的权力范围干预各成员的内部事务,各成员也不能一味强调自我的独立性而脱离集团统一的经营目标。 5.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它有利于强化群体优势和集团效应,分散银行经营风险,完善金融多行业的综合配套体系。 (二)我国银团的组建方法 1.我国银团外型构造的组建。我国现行银行法律仍然禁止商业银行混业经营,银行也不得投资其他金融机构,为规避法律,中信、光大等财团便以金融控股集团投资参股方式组成自己的银团。同时一些大企业也纷纷投资金融业,形成了一批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大财团,如宝钢集团下属有宝钢财务公司,同时还投资参股银行证券等。 2.我国银团内部构造的组建。主要应考虑如何管理银团,并保证银团正常运转。银团内部可以组建三个机构:集体决策机构,如董事会;常设执行机构,即银团总部;外围组织机构。其中集体决策层负责制定银团的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经营战略等,决定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银团的重大改革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等;常设执行机构是银团经营管理活动的最高指挥中心,内设总经理办公室、开发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以执行董事会决议和对成员企业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及协调;外围组织机构由四个层次组成,分别为核心层、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层,这四个层次上的成员是平等的,核心银行与其他各金融机构成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成员在不违背银团总决策的范围内,拥有自己的独立经营权,这样既可以保持银团核心层的权威地位,又可以充分发挥银团各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发展跨国混业经营连锁合作 连锁合作战略即是指打破分业经营的限制,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业务逐渐融入一体化的架构之中,形成连锁经营、跨行业合作的“金融超市”(或称“全能银行”、“金融百货公司”)。 1.国际上商业银行混业合作的发展。随着国际金融市场的急速发展,忽视不同金融产品之间的有机联系、限制不同金融服务业之间所存在的互相渗透、维持原有的法规已不切合实际。在20世纪末,世界金融业已展露出了开放混业经营的生机。先是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末为摆脱困境,金融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银行可以发行债券、经营股票经纪业务,保险公司可以兼营银行业务,从而加快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步伐。1995年美国也正式废除了《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而代之的是《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互相渗透并参加市场竞争。 金融超市式的跨行业连锁合作形式之所以能形成,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原因:一方面,在世界金融不断创新的过程中,大量新技术在金融领域得到了普遍推广和应用,从而大大降低了金融混业经营的风险;另一方面,投资组合已成为成熟的投资者的理性选择。于是,对提供便捷的一体化金融服务以降低其资金在不同领域的转换成本的要求越来越迫切,这使监管者和金融机构感到固守制度壁垒已不可能。于是,各类金融机构一方面保护着自己的传统领地,另一方面又向其他领域渗透,以迎合顾客全方位的消费需求。较高的渗透成本最终促使银行以金融超市连锁经营的姿态出现,以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其自身金融领域的优势和整体的规模优势,以较低的经营成本为顾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服务的一体化。 2.我国商业银行混业连锁合作的发展。我国银行业虽然受到分业经营管理的限制,不能经营证券等其他金融业务,但是在商业银行领域,金融服务的全能化趋势已不可避免,银行在做好传统储蓄、信贷业务的同时,积极开展了代收代付、信息咨询、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同时还大力开拓了个人信贷业务,朝着“金融超市”的方向发展。早在1998年,我国商业银行就开始做起了保险公司的“推销员”。目前,平安、新华、太平洋、中国人寿等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都已在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设有代理点,而交通银行也正在筹建保险公司。如此银保一体化,从长远看,对银行、保险及消费者三方均是利大于弊的。首先,对银行而言,因其现有的网络增值服务可获得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代理费),并进一步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既加强了客户对银行的依赖和信任,又使客户与银行的联系更为密切,巩固了银行相对于其竞争者的优势地位;对保险公司而言,可更快捷地进入银行的强大势力影响网络中,况且通过银行来分销产品的费用实际上也较其他方式(如保险代理人)更为低廉;对消费者而言,毋庸置疑,他们将会获得一种连锁式的金融增值服务,从而使综合费用得以大大降低。其次,银行与信托、证券公司的存管、转账结算服务、资产托管等方面的合作这几年也有向纵深方向发展的趋势,推出了银证通、基金承销托管、国债柜台转让等新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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