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备用信用证概述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 Letter)是开证行应借款人的要求,向借款人开出的一种书面付款承诺,当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不能履行对第三方所作的承诺时,由开证行承担赔付责任。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与银行保函类同,在形式上与商业信用证相似。与其他信用证一样,备用信用证也是一项独立的文件。担保人只能根据备用信用证上的内容付款,而不管借贷合同的情况及借款人是否真正发生违约行为,只要贷款人提交的文件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要承担付款义务。
备用信用证是用银行信誉代替了客户信誉,使开证申请人的信用等级从较低水平提高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在这项业务中,银行承担了一种或有负债,即到期可能要向受益人支付赔偿的责任。这种风险的大小因备用信用证的类型及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而变化。
(二)备用信用证的类型 1.备用信用证按可撤销与否可分为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和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可撤销备用信用证中附有在申请人财务状况出现某种变化时,开证行可以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条款,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不可以单方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对受益人而言,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承诺使其有了一个确定的收款保障。 2.按担保对象可划分为担保金融债务偿付的备用信用证和担保客户履约的备用信用证。 (三)备用信用证与商业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应用范围、保证责仕和要求提交的单据等方面。备用信用证可为多种交易提供担保,不仅仅限于商品贸易;开证行通常只是第二付款人,不承担向受益人首先支付有关款项的责任,只有当借款人自己不能履约时,才由银行付款,开证目的是保证申请人履行有关合同义务;开证行凭受益人出示的特定证据进行支付,受益人提交的凭据不是代表物权或证明卖方履约的商业货运单据,而是关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或证明文件。 票据承兑 票据承兑是一种传统的银行担保业务,是指银行在汇票正面签章,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即付款人接受出票人的要求,在票据上明确表示承兑并签字,从而成为承兑人,在到期时付款。承兑是汇票所特有的一种票据行为。即期汇票只要提示就应付款,所以无须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及规定要承兑的汇票必须经过承兑,定日付款及出票后定期付款的远期汇票,可以承兑也可以不承兑。 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承兑的人是收款人或出票人,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成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就成为第一责任付款人。银行对汇票的付款责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担保,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故银行要向承兑申请人按票面金额收取手续费。 出票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承兑申请时,需要提交交易合同资料,并交纳承兑保证金。银行审查出票人资信后,与其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承兑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前通知承兑申请人按承兑票面值将资金存入该行,并于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收取票款。即使出票人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行仍负有到期凭票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但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计收利息。如果承兑行存在合法特别抗辩事由而拒绝支付,应在接到汇票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持票人提交拒绝付款证明。 票据发行便利 (一)票据发行便利的定义 票据发行便利(Note Issuance Facilities)是银行提供的一种中期周转性票据发行融资的承诺。根据事先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客户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以银行的名义循环发行短期票据,银行承诺购买其未能按期出售的全部票据或提供备用信贷。它实际上是一种借款安排,银行为客户创造条件,利用金融市场获得各种有利的资金来源。商业银行提供的票据发行便利通常期限为3—7年,在此期间内,通过滚动发行、借新还旧的期限转换效应,发行人能够以较低的短期利率获得中长期融资。银行的包销承诺为票据发行人提供了连续融资的保障,在承诺期限和金额限度内,每次发行短期票据时未售出的部分均由银行承购。银行提供发行便利收取承诺费,同时承担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票据发行便利的交易主体 1.借款人。票据发行便利业务的产生就是为了适应一些资信较高的借款人将原来的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渠道筹资的需要,银行则希望在不占用自己资金的情况下取得承诺费收入。借款人的信誉越高,银行需要实际履行包销业务的可能性就越小,因此银行为了自身利益,一般只选择信誉好的借款人进入这一市场。 2.发行银行。发行银行的票据发行功能类似于银行贷款中的贷款安排。最初发行银行就由牵头行来承担,牵头银行作为独家出售代理人发挥作用,并负责出售发行的各种票据。从1983年开始,出现了由银行投标小组负责的票据发行便利。投票小组成员对所发行的任何一种票据,在预先确定的最大幅度内都可投标。 3.包销银行。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协议约定,提供期限转变便利,以保证借款人在中期内不断获得短期资金。一旦借款人的票据未能如期售完,包销银行就有责任购买所未售出的票据,或提供同等金额的短期贷款。采用投标小组方法,包销人有权在票据销售期限内的任何时间里,按票据在市场上的销售价格,向牵头行购买他们所能买到的不超过其分配额度的票据,这样包销银行也能够得到可以出售给客户的票据,使票据发行不再完全由牵头行或投标小组垄断。 (三)票据发行便利的分类 1.循环包销便利(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y),是指银行负责包销客户当期发行的短期票据,当某期票据无法全部销出时,银行须自行对客户提供金额为未能如期售出部分的资金。 2.可转让的循环包销便利(Transferable Revolving Underwriting Facility),指包销银行在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以将其包销承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另一家机构。 3.多元票据发行便利(Multiple Component Facility),指允许借款人以更灵活的方式提取资金,它集短期预支条款、摆动信贷、银行承兑票据等提款方式于一身,使借款人在提取资金的期限和币种等方面享有更大的选择余地。 (四)票据发行便利的程序 第一,借款人在与其经常保持业务联系的银行或能承接此项融资业务的银行中选择包销人与投标小组成员; 第二,发行人与包销人及投标小组成员间签订一系列协议,一般包括便利协议、票据发行与付款代理协议、投标小组协议及其他文件,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借款,可以按照协议在一定期限内循环发行短期欧洲票据。欧洲票据又称国际票据,它一般通过发行一系列期限较短的票据来筹集短期资金或者发行中期票据来筹集较长时间的资金。 (五)票据发行便利中借款人应承担的费用 1.票据发行的利息。国外银行及商业票据如果具有融资性能,通常都是附息票据。 2.与发行的安排、经营有关的费用。具体包括:票据发行时间一经安排,借款人就必须一次性支付管理费;作为包销银行承担风险的补偿,借款人应按年支付包销费、承诺费、便利费与使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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