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讨论可见,所谓的组织“职能原则”的性质非常复杂。这种原则假定目标和活动的职能化可以并行。如果不存在这种平行对应关系,目标的分解便不能为组织提供任何依据。
如果说职能化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它的价值也是明显的。因为一个组织单位的活动,如果是为了实现具体明确的目标,那么该单位的决策制定问题就相应简化了。权衡备选方案时所要考虑的价值要素可能全都与组织目标相关,但如果能成功地加以职能化,情况就变得比较简单了。例如,防火单位只需要考虑其活动对失火次数的影响即可。
另一方面,职能化如果脱离了实际,如果不符合组织活动的技术要求,就会导致决策质量的劣化。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受到单位活动影响但是又没有包含在组织目标陈述中的价值,会在决策制定过程中被忽略。
依据“地区”和“客户”来进行专业化分工 管理文献一般都没有认识到,依据“地区”和“客户”来进行专业化分工实际上只是职能化的特例。我们前面也说过,因为一个目标的完整定义不仅包括要实现哪些价值,还包括对这些价值所涉及的具体人群的详细说明。 如果依据“地区”和“客户”来进行专业化分工只是职能化的形式,那么要获得分工的成功,就必须满足以下有效职能化的条件:①按职能划分组织活动和目标,在技术上必须可行;②分解后的活动,在很大程度上不应该影响到与其职能无关的价值。 对于第一点,我们再次用卫生部门为例来说明。将传染病防治计划划分成两部分,分别致力于降低男性和女性的发病率,这在技术上是行不通的。 至于第二点,我们将在详细论述。举个例子,我们在这里只需回想一下常见的新闻报道:由于消防部门拒绝或无力打破辖区的界线,失火的建筑物终于被烧成一片废墟。 效率和预算 我们要考虑一下公共机构的预算编制过程,以及这一过程若要符合理性要求所必须采取的形式,作为本文所提方法的实际应用。 我们在前面已经断言,效率概念有这样的含义:在分析时可以将管理情况分解成一个正价值要素(要达到的目标)和一个负价值要素(成本)。实际进行这种分析需要一种技术方法,以便管理者能够用成果和成本去比较各备选开支方案。预算文件可以为这一比较提供依据。 公共预算过程的实质是,它要采用一个综合性计划来涵盖某段有限时间内的全部开支。但是我们如果把预算当做控制效率的工具使用,就必须对现有的技术方法进行一些重要的改进和提高。 传统预算方法的不妥之处 典型的政府预算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它要说明来年每个部门允许的开支额以及支出方式。那又要如何得到预算中的特定数字?究竟是如何决定要把预算额的14%投入防火工作、11.6%投入公路建设的? 不同地区,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有所不同。有些预算无非是照搬去年的开支数字而已;有些预算是以固定百分比增加或减少原来的拨款额得到的;还有些则是以各部门申请拨款额的一定比例为依据来确定,申请额最高的部门得到的款额最多。另外还有些预算甚至非常缺乏系统计划。 如果有人认为上述说法是夸大其词,那么我下面列出的几条增加支持市政预算案的拨款额的正当理由,即使最怀疑这种说法的人也应该被说服了: “薪水应该与公务职责相称。” “随着工作量的增加,自然要求提供更多供应品,成本自然也会提高。仅邮费一项一年就达2500美元。” “选举前后,这项工作都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 “去年我们就曾经要求大幅度增加拨款额,可是被拒绝了。”17 当然,有少数几个城市和机构属于例外。它们试图用更加理智的预算评审,来取代这种无计划的过程。另外,包括美国农业部在内的好几个联邦政府部门也是如此。18 长期预算 如果我们要把预算编制当做合理安排开支的依据,就必须用两种综合预算来替代目前这种不妥当的文件:年度预算和长期预算。由于年度预算仅仅是长期预算的一个片断,所以我们只需要讨论长期预算。 长期预算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对各个部门所面临的问题严重性的长期趋势进行估计。比方说,为了防火,必须注意易燃物质的分布和集中程度,必须保持清洁的街道长度,图书馆服务的必需人数等;②适当服务水准的长期估计,也就是该市打算向市民提供的服务水平。比方说,每千人所占的公共场地面积、具体的火灾损失额等;③一项长期工作计划,用工作单位来表示,为了实现前两项中提出的项目计划而必须提供的服务,以及必须建立起的设施;④让工作计划与地方财政资源产生关联的财务计划。 第1项主要是事实问题,第2项主要是价值判断问题。在前两项决策制定了以后,第3、4项主要就成为事实问题了。因此,②和④之间的权衡和预算计划的决定,看来是一项立法任务。然而立法机关在获得前3项的相关事实信息方面需要帮助。 在目前的预算程序中,前两项甚至连预算文件的一部分都算不上,预算的全部内容都是根据后两项而设的。而且,通常就是把一份单独的预算计划提交立法机关,获得批准或进行修正。如果能获得必需的信息,直接将第2项中包含的政策问题提交立法机关,并向立法机关提交各种备选预算计划,指明增加或缩减开支的政策含义,看来要好得多。所以,如果立法机关要对公共政策的决定产生影响,就必须按这一思路进行改善。 在现有惯例下,最常见的情况是,基本政策往往是由机构中受命进行预算评审的技术人员来决定的,立法机关没有任何评审政策的机会。之所以存在这种情况,部分原因在于普遍不承认政府目标中的相对要素。19由于政策的大多数立法声明,都只阐明政府活动的目标,而不说明所要达到的适当的服务水平,所以“专家”不可能以事实为依据,来判断给某部门拨款的恰当性。因此目前的程序看来无法充分保障我们对政策决定进行民主控制。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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